客观题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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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

来源 :焚题库 2020-04-10

单选题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参考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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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解析

本题是考生争议很大的题目。很多考生认为本题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作为普通正当防卫,确实应当具备不法侵害尚未结束的条件,但是,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对于财产性犯罪,并不要求这一条件。对于财产性犯罪,即使犯罪行为已经结束(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本案中,陈某的抢劫行为虽然已经完成,但甲仍然可以通过伤害陈某当场挽回损失,因此其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注意只有在财产犯罪中才认为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很多考生认为本案中不法侵害已经结束的理由是:陈某已经往前跑了40米,甲才去撞他的,因此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属于事后防卫。这就属于审题不仔细了。题目是说:“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所以甲是一被抢劫即追赶的,追了40米才追上,因此仍是正当防卫。本题真正有争议的问题是这种行为是否是自救行为,自救行为和正当防卫到底有何区别?广义来讲,正当防卫也是一种自救行为。但它是法律明文予以正当化的自救行为:它只能发生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而且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自救行为则可以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目前在刑法理论上,自救行为必须发生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例如被害人在自己的摩托车被盗的第三天忽然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窃者骑着。此时显然只能先自行夺下摩托车,而不能等待警察来帮助自己(那时盗窃者早已逃之天天了)。这种行为就不能叫正当防卫,而只能叫自救行为。因此,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自救行为就是正当防卫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自救行为就是自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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