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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设备监理师讲义-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变更、转让_讲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02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变更、转让

当事人需变更合同时,须经双方签署书面协议。由此引起的费用变更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签订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

监理人对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的主要监理服务不可以转委托,如设备工程形成的主要阶段、主要过程和主要设备的监理不准转让。部分监理服务业务的转让应经委托人书面认可,但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监理人的责任期为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如果因项目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双方应另行签订相应协议,否则监理人不再承担相应责任。

 

二、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终止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终止是由于特定法律事实发生,监理合同终结,委托人与监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履行、解除等。

 

三、争议解决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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