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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设备监理师讲义-招标投标法概述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6-27

招标投标法概述

(一)招标投标法的原则

(1)公开原则:程序要有透明度,信息公布于众。

(2)公平原则:机会平等,权利同等,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公正原则:按照事先公布的条件和标准对待各投标人。

(4)诚实信用原则:

(二)强制进行招标的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实施监督,但相关人员不能当评委

 

二、招标

(一)招标人的权利和义务

(1)招标人的权利

①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④招标人有权拒绝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⑤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⑥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估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的义务

①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时,应当向其提供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

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③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④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⑤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⑦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⑧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⑨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的主要方式。公开招标的方式具有两个特点:首先,招标人必须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宣告发布招标项目,其次,公开招标项目所招请投标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即具有相应资质的相对人均可以申请投标。

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招标人依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在广泛的范围内,吸引投标人参与竞争,选择最优秀的中标人,从而达到项目最优化的目的。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一种有限竞争的招标方式。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具有以下特点:首先,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直接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像公开招标方式那样以招标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对人;其次,邀请招标的相对人是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公开招标则是招标人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公告,公开号召其前来投标;最后,邀请招标与公开招标相比较,两者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程序上也是有所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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