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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设备监理师考试综合实务与案例分析复习资料:设备工程合同简介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14

第四部分设备工程合同简介
虽然在的考试大纲没有提到各类合同,但是大纲里的:“设备工程合同的变更管理。设备工程索赔管理。还是要涉及具体的合同。”
第一节设备工程设计合同
一、设备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设备工程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一方的权利等同于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1。委托人的义务
(1)提供设计依据资料并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委托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委托人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
设计人按合同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或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委托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支付设计费及相关费用。委托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委托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合同项目停缓建,委托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委托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委托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委托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在未签合同前委托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支付相应设计费。
委托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设备工程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应另行协议支付管理费或技术咨询服务费。
委托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项目完成的各个阶段,需要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的,费用应由委托人支付。
(3)保护设计人知识产权。委托人应当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委托人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委托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委托人提出索赔。
(4)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如果委托人从设备工程项目进度的角度或其他方面的考虑,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产品,须征得设计人的同意。委托人不应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强迫设计人不合理地缩短设计周期。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产品的协议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
(5)交付合同定金。委托人应按设计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定金。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6)应提供必要的其他协助。委托人应为派赴设备工程项目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2.设计人的义务
(1)设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的约定的要求,进行设备工程的设计工作,并依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成果以及按合同应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2)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3)设备工程的设计如果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必要修改,应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不能拒绝委托人的修改要求。
(4)设计人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设备工程应依照合同规定配合安装调试或者进行安装前技术交底,解决装配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5)设计资料及文件中的设备,设计人只能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三、违约责任
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1)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回定金。
(2)由于变更计划、制造要求,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未如期提供设计工作必需的资料或工作条件,因而造成设计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时,委托人应依照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3)委托人延误支付。设计的成果按期、按质、按量交付后,委托人依合同的约定,偿付相应的合同款。委托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4)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5)委托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订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1)发现设计错误,设计人应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由于设计错误造成设备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支付赔偿金。
(2)由于自身原因,设计人未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延误了依照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成果造成损失的,由设计人继续完善设计工作,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的大小,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
(3)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二节设备采购合同
一、设备采购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
1.出卖人义务
(1)交付设备。出卖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提交符合规格、型号、标准、数量等约定要求的设备。
设备采购合同有关交付设备条款欠缺或不明确的,双方可另行协商,出卖人按补充协议履行交付设备义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按以下法律规定交付设备:
①设备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执行国家标准;出卖人提供有关设备质量说明的,交付的设备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②交货期限不明确的,买受人可随时或经催告要求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设备。
③交货地点不明确的,合同明确设备需要运输的,第一承运人所在地为交货地点;设备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设备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设备,不知道设备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设备。
④交货方式不明确的,以利于出卖人交货的方式交付设备。
⑤交货有关附加费用不明确的,由出卖人承担有关交付费用。
⑥对设备包装方式没有约定的,应符合通用的包装方式,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设备的包装方式。
⑦对设备检验期限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设备及配件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设备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设备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⑧对设备试用期间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交付设备所有权和其他凭证。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提交设备或者提取设备的单证,如商业发票、货物提单等。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设备所有权凭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接受设备检验。出卖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设备验收条款接受买受人的验收。验收的依据包括: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它有关凭证;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名称;产品合格证、检验单;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凭样品买卖的设备,出卖人交付的设备应当与封存的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设备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或配件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在约定的期间内提出的书面异议中,说明检验情况,出具检验证明和对不符合规定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在接到买受人的书面异议通知后,出卖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2.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方式等条款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订立合同时设备的通常价格计价;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设备或者交付提取设备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设备或者交付提取设备单证的所在地支付;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设备或者提取设备单证的同时支付。
(2)收取设备。买受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出卖人进行设备交接,除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买受人不得因设备包装破损、数量短缺等原因拒绝接收设备。对于交接设备中及事后发现的瑕疵,买受人可制作、保留相关证据,在约定的期间内将设备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设备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二、采购设备所有权转移与风险承担
1、设备所有权转移
设备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设备采购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设备所有权转让不包含设备中体现的知识产权。
2.设备风险承担
所谓风险,是指设备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遭受的意外损失。一般情况下,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之前由出卖人负责,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设备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实除外:
(1)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设备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设备采购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3)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规定设备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设备毁损、灭失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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