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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设备监理师综合实务与分析试题及答案(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04

  某办公楼工程,其结构形式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3层,总建筑面积为5000余m2。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北京市A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其主体结构施工单位为山东B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为万某;其精装修施工单位为北京C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佟某。

  工程手续齐全,资金到位。建设单位将本工程结构、装修阶段的监理工作委托给了北京D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为高某,并配备了专业监理工程师邢某、于某和龙某。在施工过程中,高某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作出承诺,其书面承诺的部分内容如下:

  ·确保达成工程进度控制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质量控制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投资控制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安全管理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信息管理目标

  ·确保达成工程合同管理目标

  该工程的主体结构部分进行顺利,未发生意外,如期完工,竣工资料和质量验收合格。工程进入了精装修施工阶段。

  在精装修施工阶段,建设单位发现,高某其实并没有精装修监理的工作经历,指挥无序;加之施工单位北京X建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佟某有勇无谋,盲目冒进,反而造成管理松散,施工懈怠,因此在精装修施工过程中频频发生质量问题,工期一再拖延。建设单位十分不满,决定追究施工单位责任,并要求施工单位更换项目经理;经与监理单位协商,监理单位同意赔偿损失并终止监理合同。由于本工程不属于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故在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委派了驻场代表白某,并建立了以白某为首的项目管理机构,自行管理工程,高某在白某到任之日交卸权责。建设单位在白某到任之日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了施工单位。

  【问题】

  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于工程师是如何定义的。在本工程中,依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定义,可称作“工程师”的人是谁?

  2.发包人能否自行派驻代表管理工程,应根据什么来进行判断?

  3.建设单位在白某到任之日前3天书面形式通知了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恰当?为什么?

  【考点】

  工程师的任命与更换。

  【要点分析】

  考查考生对于工程师的任命与更换的知识的掌握程度。

  【参考答案】

  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定义的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发包人派驻的代表)两种情况。

  在本案例中,依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定义,可称作“工程师”的人有:监理单位北京D监理公司为本工程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高某,和建设单位北京市A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委派的驻场代表白某。

  2.发包人能否自行派驻代表管理工程,应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工程范围来进行判断。

  3.建设单位的这一行为不恰当。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需要撤换工程师的,应当至少于易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某建设工程为全现浇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地下1层,地上6层,总建筑面积6252.21m2。其主体结构的施工由甲施工单位完成;其装饰装修工程由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共同完成。

  在施工过程中有如下事件:

  事件1:在工程施工至地上1层的时候,建设单位决定改变建筑物的用途,致使建筑物承受荷载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为此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新的设计图显示,已完工的地基基础和正在搬工的地上1层结构做法不变,从地上2层开始,墙的厚度减薄,配筋减少,也就是意味着钢筋和混凝土工程量减小。对此,承包商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要求补偿这部分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

  事件2:在装修施工过程中,工程师为了协调几个承包商的施工干扰而发布变更指令,改变了原定的施正顺序和时间安排。各家施工单位认为,这一变更属于合同变更,应当由业主与承包方通过协商一致,出具补充协议;工程师认为,该变更属于工程变更,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没有比要与承包商协商。

  【问题】

  1.事件1所述的工程变更,工程师以发布变更指示的方式向承包商提出了变更。请对指示变更进行简述。

  2.事件1中,承包人要求补偿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的行为是否妥当?为什么?工程师应当如何处理?

  3.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有什么区别?事件2中的事件属于工程变更还是合同变更?应当以哪一方的意见为准?

  【考点】

  工程变更。

  【要点分析】

  掌握工程变更的基本概念,并区别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的不同。

  【参考答案】

  1.所谓指示变更,是指工程师在业主授权范围内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确属需要时发布变更指示。指示的内容应包括详细的变更内容、变更工程量、变更项目的施工技术要求和有关部门文件图纸,以及变更处理的原则。

  2.事件1中,承包人要求补偿减小的工程量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的损失的行为妥当。

  工程师发布删减工作量的变更指示后,承包商不再实施这部分工作,合同价中各种直接费部分没有受到损害,但是摊销在该部分的间接费、税金和利润实际不能合理回收。因此承包商可以就其损失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提出具体的证明资料,要求补偿。

  工程师应当与合同双方协商后确定一笔补偿金额加人到合同价中。

  3.工程变更对合同条件内约定的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义务没有实质性的改动,只是对施工方法、内容作局部性改动,属于正常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的约定由工程师发布变更指令即可。

  合同变更属于对原合同进行实质性改动,应当由业主和承包商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变更。

  就事件2来看,该变更属于工程变更,应当听从工程师方面的意见。

   

    某会议中心新建会议楼,土建工程已先期通过招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并且已经基本具备装修条件,为保证内部装饰效果,经研究决定,装修工程部分单独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如下部分条款:

  1.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的形式。

  2.结合招标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各家单位应对现场进行详细的实地踏勘,所报价格为综合单价,视为已经考虑了各种综合因素。

  3.本工程装饰施工 期间适逢“两会”期间。由于会议中心要接待“两会”代表,所以3月10日~22日期间停止施工,无论哪家中标,建设单位都理解为中标单位的报价已综合考虑了停工因素,保证不因此情况追加工程款。

  4.主要装饰部位的石材由建设单位供货。

  经过激烈竞争,某装饰公司中标。双方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合同条款如下(合同中甲方为建设单位,乙方为施工单位):

  甲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乙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甲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乙方,乙方派人与甲方一起验收。无论乙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乙方保管,甲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失或丢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不按规定通知乙方验收,乙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甲方负

  责。甲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供应数量多于清单数量时,甲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2.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大堂标高为8.7m,报告厅标高为4.6m。遂提出工程变更洽商申请,要求增加脚手架搭设的费用。申请递交监理单位8天后,在没有得到回复的情况下,施工单位开始脚手架搭设施工。

  在进行大堂石材施工后,为保证石材在脚手架拆除过程中和施工过程中不被破坏,建设单位口头通知施工单位对石材用大芯板进行保护,后施工单位上报工程洽商变更单要求建设单位签字,建设单位拒签。

  由于特殊原因,会议中心须接待开提前预备会的代表,停工时间提前至3月1日,建设单位正式下通知要求施工单位严格遵守调整后的停工时间。

  建设单位从深圳采购石材,在汽运过程中由于南方发大水,高速路封闭,石材迟于清单约定时间6天到达现场,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乙方验收。由于石材晚到场耽误了整体完工时间,共计超出工期6天完工。

  在结算过程中,施工单位提出在原合同价格基础上增加以下费用:

  1.脚手架搭设费用35000元;

  2.石材保护增加费用12000元;

  3.会议停工损失每日6000元,共计:22×6000=132000(元);

  4.石材保管费为:340×1%=3.4(万元)(石材总价340万元),误工费为:6×6000=3.6(万元)。

  以上费用增加的理由是:

  1.脚手架费用增加问题:现场有土建施工单位,作为该项目的总包单位,脚手架的搭设应由总包单位完成,但是他们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而施工单位进场后,向监理单位提交了关于申请搭设脚手架的变更洽商单,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洽商递交7天没有回复视为默认,施工单位可以施工并要求建设单位支付相关变更增加的费用。

  2.大堂石材保护非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是建设单位口头通知要求增加的,并且已经按照建设单位要求实施,所以该项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支付。

  3.按照合同约定,一周内停工超过48小时的应追加停工增加费。停工有建设单位的正式通知,所以此项费用应予以认可。

  4.根据合同对于甲方供应材料的约定,应该支付施工单位材料保管费,因建设单位造成的工期延误,建设单位应赔偿施工单位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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