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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精选试题(5)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04-29

  61.监理人确认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工作包括( AD )。

  A.检查确认分包工程的施工质量

  B.审查、批准分包商的索赔

  C.向分包商发出变更指令

  D.审查分包商的资质

  E.计量确定分包商完成的工程量

  【答案】:AD。【解析】参见教材见P108-109。监理人接受发包人委托,仅对发包人与第三者订立合同的履行负责监督、协调和管理,因此对分包人在现场的施工不承担协调管理义务。然而分包工程仍属于施工总承包合同的一部分,仍需履行监督义务,包括对分包人的资质进行审查;对分包人使用的材料、施工工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确认完成的工程量等。

  62.关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内容的说法,正确的有( CD )。

  A.勘察人需对发包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B.对工程的勘察许可应由勘察人完成

  C.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应由发包人提供

  D.拆除地上障碍物应由发包人完成

  E.拆除地下障碍物应由承包人完成

  【答案】:CD。【解析】参见教材见P64-65。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通常包括:(1)本工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2)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3)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4)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信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及具体位置分布图;(5)其他必要相关资料。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双方可以在合同内约定由发包人负责保证勘察工作顺利开展应提供的条件,包括:(1)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2)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3)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4)平整施工现场;(5)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及水上作业用船等。

  63.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发包人筹资困难放弃该项目而提出解除合同时,关于勘察费用结算的说法,正确的有( AD )。

  A.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

  B.完成的勘察工作量在50%以内时,应支付预算额30%的勘察费

  C.完成的勘察工作量在50%以上80%以下时,应支付预算额的50%的勘察费

  D.完成的勘察工作量在50%以上时,应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E.应按完成工作量占预计工作量的比例,支付预算额相应比例的勘察费

  【答案】:AD。【解析】参见教材见P69第二段。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勘察费。

  64.根据《标准施工合同》,履约担保的特点有( AB )。

  A.担保期限自合同签订日起到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日止

  B.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

  C.能快速解决承包方严重违约对施工的影响

  D.能降低发包人合同风险

  E.有助于加强发包人的履约责任心

  【答案】:AB。【解析】参见教材见P77。具体包括:(1)担保期限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日止。没有采用国际招标工程或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工程的担保期限至缺陷责任期满止的规定,即担保人对承包人保修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承担担保责任。(2)担保方式。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持有履约保函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严重违约情况时,即可凭保函向担保人要求予以赔偿,不需承包人确认。无条件担保有利于出现承包人严重违约情况,由于解决合同争议而影响后续工程的施工。标准履约担保格式中.担保人承诺“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65.根据《标准施工合同》,履约担保和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区别有( BCD )。

  A.担保的方式不同

  B.担保的金额不同

  C.担保的期限不同

  D.担保的作用不同

  E.被担保的主体不同

  【答案】:BCD。【解析】参见教材见P77。两种担保都是无条件担保方式,A错;两者都是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担保,E错。履约担保——标;隹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采用保函的形式,给出的履约保函标准格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1)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自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签发工程移交证书日止。没有采用国际招标工程或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工程的担保期限至缺陷责任期满止的规定。即担保人对承包人保修期内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承担担保责任。(2)担保方式。采用无条件担保方式,即持有履约保函的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有严重违约情况时,即可凭保函向担保人要求予以赔偿,不需承包人确认。无条件担保有利于当出现承包人严重违约情况,由于解决合同争议而影响后续工程的施工。标准施工合同规定的预付款担保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主要特点为:(1)担保方式。担保方式也是采用无条件担保形式。(2)担保期限。担保期限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预付款止。(3)担保金额。担保金额尽管在预付款担保书内填写的数额与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数额一致,但与履约担保不同,当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支付中已扣除部分预付款后,担保金额相应递减。保函格式中明确说明:“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扣除的金额。”即保持担保金额与剩余预付款的金额相等原则。

  66.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合同附件的格式文件包括( ABE )。

  A.合同协议书

  B.通用条款

  C.专用条款

  D.履约保函

  E.预付款保函

  【答案】:ADE。【解析】参见教材见P77第二行。《标准施工合同》中给出的合同附件格式,是订立合同时采用的规范化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三个文件。

  67.根据《标准施工合同》,关于监理人的地位和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有( ACE )。

  A.监理人是受发包人聘请的合同履行管理人

  B.监理人是施工合同履行中独立的第三方

  C.监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D.监理人具有施工合同管理所有事项的决定权

  E.监理人有对承包人进行施工管理的指示权

  【答案】:ACE。【解析】参见教材见P78页。《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中对监理人的定义是“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属于受发包人聘请的管理人,与承包人没有任何利益关系。由于监理人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施工合同的履行管理中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员,但又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即不是一切行为均遵照发包人的指示,而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以保障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发包人的最大利益为管理目标,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管理事项。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照执行。

  68.根据《标准施工合同》,合同进度计划的主要作用有( AC )。

  A.监理人控制合同进度的依据。

  B.监理人签认进度付款证书的依据

  C.施工进度受到干扰后,监理人判定是否应顺延合同工期的依据

  D.承包人编制分阶段和分项进度计划的基础

  E.监理人确认承包人逾期违约的依据

  【答案】:AC。【解析】参见教材见P85合同进度计划。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对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有约束力,不仅要求承包人按计划施工,还要求发包人的材料供应、图纸发放等不应造成施工延误,以及监理人应按照计划进行协调管理。合同进度计划的另一重要作用是,施工进度受到非承包人责任原因的干扰后,判定是否应给承包人顺延合同工期的主要依据。

  69.根据《标准施工合同》,暂列金额的主要特点有( ABDE )。

  A.用于支付签订了协议书时尚未确定的工程设备款

  B.用于支付签订协议书时不可预见的变更费用

  C.不能用于计日工支付

  D.属于签约合同价的一部分

  E.承包人不一定能全部获得约定的暂列金额

  【答案】:ABDE。【解析】参见教材见P91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暂列金额指招标投标阶段已经确定价格,监理人在合同履行阶段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示承包人完成相关工作后给予支付的款项。签约合同价内约定的暂列金额可能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因此承包人不一定能够全部获得支付。

  70.与平行发包或陆续发包方式相比,对发包人而言,建设项目总承包模式的( ABD )。

  A.简化了对设计、招标、实施过程管理的工作内容

  B.采用固定工期、固定费用方式,建设的预期目标容易实现

  C.有利于设计方案优化和提高工程质量标准

  D.减少了设计变更和承包人的索赔

  E.加强了实施阶段发包人对承包人的监督和检查

  【答案】:ABD。【解析】参见教材见P110-111建设项目总承包的特点。建设项目总承包的优点:(1)单一的合同责任,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总承包合同后,合同责任明确,对设计、招标、实施过程的管理均仅进行宏观控制,简化了管理的工作内容。(2)固定工期、固定费用,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采用固定工期、固定费用的承包方式,项目建设的预期目标容易实现。我国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别给出可以补偿或不补偿两种可供发包人选择的合同模式。(3)可以缩短建设周期,由于承包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一体化管理,不必等工程的全部设计完成后再开始施工,单位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完成并通过评审后即可开始该单位工程的施工。设计和施工在时间上可以进行合理的搭接,缩短项目实施的总时间。(4)减少设计变更,承包的范围内包括设计、招标、施工、试运行的全部工作内容,设计在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充分体现施工的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在施工中的应用,达到设计与施工的紧密衔接。(5)减少承包人的索赔,常规的施工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担了较多自己主观无法控制不确定因素发生的风险,承包人的索赔将分散双方管理过程中的很多精力,而总承包合同发包人仅承担签订合同阶段承包人无法合理预见的重大风险,单一的合同责任减少了大量的索赔处理工作,使投资和工期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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