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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知识点:承揽合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2-10

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协议。常见的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特征:

  1) 设备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工作成果;

  2) 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工作成果;

  3) 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 承揽合同是诺成性、不要式合同。

  二、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三、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承揽人的义务

  1)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

  2)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接受定做人检验材料。

  3)对定做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

  4)接受定做人监督检查。

  5)妥善保管定做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

  6)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

  7)对工作成果质量负责。

  8)发现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承揽人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

  9)保守秘密。

  2.定做人的义务

  1) 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

  2) 支付报酬。

  3) 按约定提供材料。

  4) 不得随意变更工作事项、范围。

  5) 及时答复承揽人有关“定做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通知”。

  6) 定做人应当验收工作成果。

  四、承揽合同的其他规定

  1.承揽人的留置权

  承揽合同属于法定可以采用留置担保形式的合同。

  定做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材料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在传统法学理论中,留置标的只能是有形动产。

  2.承揽合同中风险承担

  承揽合同中的风险是指承揽物、原材料在合同履行期间因意外原因发生损坏或灭失。

  关于风险承担原则,一是物主风险制(标的物所有权人承担风险);二是占有风险制(标的物控制人承担风险);三是违约方风险制。

  承揽合同标的物风险采用占有风险制或违约风险制,即风险在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并将成果交付定做人时转移于定做人。如果定做人对工作成果领受迟延,致使承揽人应该交付工作成果而未能交付的,其风险依然转移于定做人。定做人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的风险自定做人将原材料交付定做人时转移于承揽人。

  3.共同承揽

  共同承揽合同签订时,定做人不是与两个以上承揽人分别订立承揽合同,而是将所有承揽人作为另一方主体,签订一个承揽合同,承揽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定做人的合同解除权

  承揽合同任何一方实质性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法律责任。

  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一规定赋予了定做人单方解除承揽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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