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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知识点:买卖合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2-09

买卖合同

  一、概念、特征

  1、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特征:

  1)买卖合同的客体是物;

  2)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

  3)标的物的数量;

  4)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5)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6)标的物的单价、合同总价款;

  7)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期限及地点;

  8)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期限及地点;

  9)标的物的保险;

  10)标的物的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11)违约责任;

  12)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

  13)合同份数;

  14)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签字。

  15)如果签订国际买卖合同,还应包括解决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一)出卖人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时间、地点、质量、包装方式应符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1)协议补充

  2)规则补充

  3)法定补充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1)该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三人不会向买受人主张所有权;

  2)该标的物上不存在未告知的担保物权;

  3)该标的物未侵犯第三人专利权、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

  4)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二)买受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

  (1)支付的数额

  买受人约定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否则,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价格履行。

  (2)支付的地点

  买受人约定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地点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否则,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3)支付的时间,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地点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否则,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4)多交标的物的付款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5)中止付款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2.接收标的物,并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3.数量、质量的异议通知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上述通知时间的限制。

  四、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五、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所谓风险,是指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标的物的意外损失。

  1.双方当事人承担风险责任的时间划分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2.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

  1)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2)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约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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