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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知识点:物权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1-11

  物权

  一、物权的概念与分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当事人基于物而产生的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

  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一、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与分类

  1.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的分类

  个人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与国家所有权——按照权利性质划分;

  单独所有权、共同所有权与区分所有权——按照权利主体形式划分;

  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按照权利客体划分 。

  (二)所有权内容

  所有权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四种权利形式。

  1. 占有权:是权利人对特定标的物实际占据、控制的权利。

  2. 使用权:是指所有人按照所有物的性能和用途,通过对物的利用满足其需要的权利。

  3. 收益权:是指权利人收取所有物所生利益的权利。

  4. 处分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处置所有物的权利。

  (三)所有权的限制

  1. 权利人行使所有权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2. 权利人行使所有权不得妨碍他人的合法权益。

  3. 不动产所有权人受相邻关系限制。

  4. 权利人行使所有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采取出让方式。

  (三)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四、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念与特征

  1、概念:是指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据法律或约定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征: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 物权性

  2) 变价性

  3) 从属性

  4) 或然性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二)抵押权

  1、概念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约定的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抵押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抵押的标的可以是特定的动产、不动产和不动产权利。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抵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标的为要件,抵押人无须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占有,同时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继续行使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可以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

  3、不得抵押的财产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及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

  4、抵押登记

  债务人以不动产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质权

  1.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转移占有而供作债权担保的动产的变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供作担保的财产为质物。当事人也可以就可转移占有的权利凭证设定质权。质权分为两大类:一是动产质权(包括营业质权),二是权利质权(包括知识产权质权)。

  2.转移质物

  质权设定后,出质人应按约定的时间转移质物的占有。以汇票、支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股份、股票等可转让债权出质的,应转移权利凭证。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3.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质权人的权利包括:担保债权未清偿前,质物留置权;质物孳息收取权;替代担保权(即:质物有损坏或价值减少危险,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权实现权。

  质权人的义务是:质权人应对占有的质物妥善保管,不经出质人的同意,除因保存质物等原因外,不得使用或处分质物;债务人履行债务或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四)留置权

  留置权是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予以保留,并可以用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以下动产债权人不得留置:一是依法不得转让的动产;二是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三是留置会产生违反公序良俗结果的动产,如救济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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