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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法律基础》重点整理(1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24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履行(掌握)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指合同各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实现各自的权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以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和依据,因此,无效合同不存在履行问题。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第一,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以下方式履行:

  ①协议补充

  ②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三,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适用下列规定:

  ①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第四,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合同履行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例题:某施工企业与材料供应商订立的钢材供应合同,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为4000元/吨。合同约定2011年3月1日提货,但施工企业逾期至2011年4月l0日才提货,而此时政府指导价已调整为4500元/吨。该施工企业给供应商的钢材款应按( )。

  A.4500元/吨计算并追加违约金

  B.4000元/吨计算并追加违约金

  C.4500元/吨计算

  D.4000元/吨计算

  【答案】C

  【试题解析】《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履行中,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一方不履行或者有可能不履行时,另一方可以据此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合同法》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适用条件 

 

 

共同点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对价给付债务

不同点

(2)合同中未约定履行的顺序

(3)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对方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正确履行债务

(4)应当先履行的对价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2)合同中约定了履行的顺序

(3)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有权行

使方

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

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

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行使

采取的措施

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

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

其他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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