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法律基础》重点整理(1)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22
中三、代理关系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学员应根据教材的内容,理解下列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1. 某施工企业在异地设有分公司,分公司受其委托与材料供应商订立了采购合同。 材料交货后货款未支付,供应商应以( )为被告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材料款。
A. 监理单位
B. 分公司
C. 建设单位
D. 施工企业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的是“代理”的有关内容。关于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
(二)代理的种类
以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
在建设工程中涉及的代理主要是委托代理。如委托监理、招标代理等。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主要是为维护无行为能力 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设立的代理方式。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指定代理只在没有委托 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适用。在指定代理中,被指定的人称为指定代理人,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代理人。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民事、经济活动。无权代理包括以 下几种情况:
(1)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
(3)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
对于无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可以根据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的原则,行使“追认权”或“拒绝权”。行使追认权后,将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合法的代理行为。但“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四)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举例:
2.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的代理人,这种代理是( )。
A.委托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转代理
答案:A
解析: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在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所作出的授权行为属于单方的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发生授权的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但代理人辞去委托时,不能给被代理人和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否则应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