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辅导:留置的概念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25
中留置的概念
A.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在合同中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其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
采用留置担保的必须满足的条件是:
①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留置的财产必须与债权人的债权有牵连关系;
③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④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
B.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留置仅适用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的债权担保。
C.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定金的概念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交付定金时,主合同也即生效。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4、要约、承诺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要约邀请人无须对 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此乃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关键区别点。
5.合同履行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A.合同内容不明确,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 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 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B.合同中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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