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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设备监理师考试合同管理辅导:设备工程服务合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2-24

  委托人的权利:

  1、选定“第三人”并与其订立、变更合同的决定权。

  2、对项目实施计划、设计变更、工作变更的审定批准权。

  3、对监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总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的建议。

  4、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需经委托人同意。

  5、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有关监理人员,要求承担相应赔偿。

  6、有权要求监理人汇报监理工作并提交《专用条件》约定的监理报告。

  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以下权力:

  1、对委托人、被监理人选择的第三人、分包人等资质、能力的审核权。

  2、对有关方案、计划、标准、工艺及装备的审查权。

  3、对有关参与单位的协调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4、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如紧急情况,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书面报告。

  5、对外购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成品等质量审查权。对不符合的,有权通知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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