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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设备监理师合同管理复习指导:设备采购合同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19

 一、出卖人义务

  (1)交付设备。出卖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提交符合规格、型号、标准、数量等约定要求的设备。

  设备采购合同有关交付设备条款欠缺或不明确的,双方可另行协商,出卖人按补充协议履行交付设备义务;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时,按以下法律规定交付设备:

  ①设备质量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执行国家标准;出卖人提供有关设备质量说明的,交付的设备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②交货期限不明确的,买受人可随时或经催告要求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设备。

  ③交货地点不明确的,合同明确设备需要运输的,第一承运人所在地为交货地点;设备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设备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设备,不知道设备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设备。

  ④交货方式不明确的,以利于出卖人交货的方式交付设备。

  ⑤交货有关附加费用不明确的,由出卖人承担有关交付费用。

  ⑥对设备包装方式没有约定的,应符合通用的包装方式,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设备的包装方式。

  ⑦ 对设备检验期限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设备及配件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设备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设备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⑧对设备试用期间没有约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交付设备所有权和其他凭证。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提交设备或者提取设备的单证,如商业发票、货物提单等。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设备所有权凭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接受设备检验。出卖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设备验收条款接受买受人的验收。验收的依据包括: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供货方提供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及其它有关凭证;合同内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名称;产品合格证、检验单;图纸、样品或其他技术证明文件。

  凭样品买卖的设备,出卖人交付的设备应当与封存的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设备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出卖人提供的设备或配件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在约定的期间内提出的书面异议中,说明检验情况,出具检验证明和对不符合规定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在接到买受人的书面异议通知后,出卖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买受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二、买受人义务

  (1)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地点、方式等条款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照订立合同时设备的通常价格计价;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设备或者交付提取设备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设备或者交付提取设备单证的所在地支付;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买受人应当在收到设备或者提取设备单证的同时支付。

  (2)收取设备。买受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与出卖人进行设备交接,除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外,买受人不得因设备包装破损、数量短缺等原因拒绝接收设备。对于交接设备中及事后发现的瑕疵,买受人可制作、保留相关证据,在约定的期间内将设备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设备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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