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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人特别多因为这有可能是很多考生的“最后一战”

来源 :都市快报 2016-09-28

2016司法考试人特别多 因为这有可能是很多考生的“最后一战”

  9月24日、25日,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举行,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以来的第15次考试。

  据司法部统计数据,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人数达到58.8万余人,实际参考人数达43.8万余人,比2015年增长了20%。无论是报考总人数还是同比增速,都创下了历史新高!

  虽然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数一直在逐年增加,但今年的数字还是让不少小伙伴都震惊了。为什么今年的人特别多?因为对很多人来说,这也许就是“最后一战”,能不能获得资格证书,就看这背水一战结果如何了。

  司法考试难度高,含金量也高。今年6月15日,《人民日报》微博发布了“13个含金量较高的资格证书”榜单,其中,国家司法考试“打败”注册会计师证、中国精算师等,名列第一。

  司考时间定在每年9月,按照惯例,大四学生和在读研究生均可以参加考试,考试科目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而且,往年的司考对学历要求并不高:不管你是不是法律专业的科班生,只要是高等学校本科毕业,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或对法律感兴趣,都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这些年来,通过司法考试的除了法律科班毕业生,也有不少是“半路出家”的。不过,从2017年开始,这种情况可能就不会再出现了。

  去年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一出,司考界顿时炸开了锅,因为从明年起,国家司法考试将更名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迎来重大变革。

  其中最引人注意的一点就是新司考对学历上的要求: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

  简而言之,如果你没有法律学历背景,仅凭对法律事业的一腔热情,是无法参加考试并获得资格证书的。

  所以,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而言,今年司考可以说是“最后一次机会”,如果错过这次考试或未能通过考试,明年都将失去再次报考的资格。

  而根据《意见》中规定的“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只要考生能够通过今年的司法考试,就一定可以拿到资格证书,不会出现网上流传的“通过考试也没有证书”的情况。

  那么,《意见》实施后,非全日制本科生如果想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该怎么办呢?简单来说,有下面三种途径:

  1.考取全日制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法学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在职法律硕士、法学硕士也可以);

  2.考取全日制非法学类研究生学历+其他学位+从事法律工作3年以上;

  3.重新参加高考,考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

  除了学历方面的要求,考试难度也会有一定程度的增加。《意见》中指出: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另外,着重考查的除了宪法法律知识,还有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包括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而这些法律技能,是考生难以通过书本的短期自学获得提高的。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张龙教授说,与法科毕业生相比,非法科毕业生从事法律工作时的优势在于多学科背景,劣势在于对于精神的法律问题缺乏深入思考,以及缺乏法律实习经历或者实务经验。

  此次《意见》出台对学历背景的规定,主要目的在于加强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学科背景的专业性,提高法律职业人员职业素养的专业性,最终增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公正性、独立性和受认可程度。可以说,这一规定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与发展趋势的。

  在实际生活中,不排除有个别非法科毕业生是通过临时抱佛脚等突击学习方法通过司考,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这些考生往往缺乏一定的法律实践与法律思维,但改革之后,这种情况就会大幅度减少,靠着死记硬背书本上的法律知识,是很难通过考试的。

  有人问:都说司考难,司考到底考些什么?难在哪里?

  我们从今年的司考题里选取了个别题目,大家不妨先来看一看。

  1.问:甲隐瞒了其所购别墅内曾发生恶性刑事案件的事实,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其转卖给乙;乙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弃他人以市场价出售的别墅,购买了甲的别墅。几个月后乙获悉实情,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须在得知实情后一年内申请法院撤销合同

  B.如合同被撤销,甲须赔偿乙在订立及履行合同过程当中支付的各种必要费用

  C.如合同被撤销,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主张撤销时别墅价格与此前订立合同时别墅价格的差价损失

  D.合同撤销后乙须向甲支付合同撤销前别墅的使用费

  签约律师郑若阳解答:ABD

  律师解析:乙可依据《合同法》第54条,要求撤销合同,返还支付的购房款。而根据《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因此A选项正确。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合同被撤销,甲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该责任具有补偿性,其责任范围包括固有利息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因此B选项正确。

  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之一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合理的信赖利息损失具有因果关系,而乙放弃他人以市场价出售的别墅而选择购买甲的别墅是乙自己的选择,这与甲的隐瞒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C选项错误。

  因合同被撤销,乙使用别墅不具有合法性,需要向甲支付同类别墅市场价的租金,因此D选项正确。

  2.问:熊某与杨某结婚后,杨某与前夫所生之子小强由二人一直抚养,熊某死亡,未立遗嘱。熊某去世前杨某孕有一对龙凤胎,于熊某死后生产,产出时男婴为死体,女婴为活体但旋即死亡。关于对熊某遗产的继承,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杨某、小强均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B.女婴死亡后,应当发生法定的代位继承

  C.为男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小强继承

  D.为女婴保留的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

  签约律师祝双夏解答:AD

  律师解析:《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发生继承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小强和熊某构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小强有继子女第一顺位继承权。杨某为熊某配偶,也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A选项正确。

  而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参加继承活动。本案例中,女婴后于熊某死亡,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B选项错误。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熊某第一顺位继承人并未写明仅限于杨某、小强两人。故C选项错误。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而女婴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只有杨某,其遗产份额由杨某继承。D选项正确。

  答疑签约律师

  郑若阳: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1998年起从事律师执业,执业以来办理过2500多件各类案件,对建筑施工、企业并购、不良资产处置、企业风控等业务的处理有非常丰富的经验。

  祝双夏: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部首席律师。浙江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主任、杭州市律师协会家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擅长私人财富管理与传承、涉外婚姻纠纷,以及其他婚姻家庭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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