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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宪法学》基础辅导: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1-14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依法独立审判原则。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公民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人民法院对一切案件中的当事人都必须平等地依据法律规定进行适用,不得考虑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既不得对当事人进行歧视,也不得给予任何一方特权。

  3.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允许旁听、采访和报道。当然,所有案件均须公开宣判。

  4.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被告人除自己进行辩护外,有权委托律师为他辩护,也可以由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为他辩护,还可以由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为他辩护。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5.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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