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题卷一

导航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章节题:刑罚裁量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6-26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A 3.D 4.C 5.A

  6.A 7.D 8.C 9.B 10.C

  二、多项选择题

  1.A C D 2.B D 3.A B C 4.A B D 5.B C D

  6.A B C 7.A B C D 8.B C 9.A B 10.B C D

  三、简答题

  1.酌定的减轻处罚的条件是: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案件有特殊情况;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一般累犯的构成要件是:(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刑度条件:前罪的宣告刑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日起或者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5年之内。

  3.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成立一般自首,需要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两个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承认自己实施了某种犯罪,并且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员的控制之下的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成立特别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且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属于不同种罪行的那些罪行。

  4.数罪并罚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制度具有如下三个特征:(1)一行为人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2)数罪须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时间条件。(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即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这是数罪并罚的操作规则。

  四、论述题

  1.广义的坦白包括自首。狭义的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被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自首与狭义的坦白之间的相同之处是:(1)二者都以犯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2)二者在犯罪人归案之后都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3)二者的犯罪人都具有接受国家审查和裁判的行为;(4)二者的犯罪人都可以得到适当的从宽处罚。二者的区别是:(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自首的犯罪分子悔罪表现较好,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坦白的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被迫认罪的,其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3)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坦白是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2.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的三种不同情况包括:(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并且数罪被发现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先对数罪分别量刑,然后根据下述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中有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数罪均被判处管制、均被判处拘役、均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采用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罪中的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但是判处管制的最高不能超过3年,判处拘役的最高不能超过1年,判处有期徒刑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数罪中有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实行附加刑与主刑并科原则。(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处理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确定的刑罚根据前述数罪并罚的方法和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前述数罪并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五、案例分析题

  1.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甲的新罪属于“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其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无论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还是死刑,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最后都应当采用吸收原则,只能对甲执行一个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罪。因其所犯之罪是过失犯罪,故不构成累犯,应当迳行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

  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试改革不少!试题下载,模拟测试,课程学习,答疑解惑请加学习交流群:595538012法考在线交流,更有老师答疑解惑!

高频易错考点卷   强化巩固习题卷   章节模拟测试卷
全真模考预测卷   考前冲刺提分卷   历年真题解析卷
  法考题库下载  

  更多内容,请(Ctrl+D)一键收藏【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栏目,有问题拨打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快速联系通道

分享到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