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题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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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章节题:犯罪形态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6-23

  三、简答题

  1.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犯罪预备有犯罪的预备行为,对社会有危害性,已经构成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犯意表示是单纯的犯意流露,无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思想,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

  2.犯罪未遂应当具备如下三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的行为;二是犯罪未得逞,即未完成犯罪,这在结果犯中表现为未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在行为犯中表现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未实行终了,在危险犯中表现为未出现法定的危险状态;三是犯罪未得逞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足以阻止行为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活动的主客观原因。

  3.二者的联系是:它们都是一罪的特殊形态;在处理上都是选择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定罪量刑。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前者是实质的一罪,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后者是处断的一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两个以上具有牵连关系的行为。

  四、论述题

  1.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减刑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自由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期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是指归于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牵连犯的特征是:一,必须具有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即数个行为必须具备不同的犯罪构成,触犯不同的罪名。二,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包括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和复杂的牵连等几种情况。判断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只有当犯罪人对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有认识,在这种认识支配之下实施了事实上具有目的与方法或者结果行为之牵连关系的行为者,才能认为具有牵连关系。

  3.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其一,犯罪主体必须在二人以上。这些犯罪主体既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单位,还可以是一些是自然人一些是单位,他们(它们)都应当符合犯罪主体的条件。其二,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之下实施的、侵害同一客体的行为,包括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实行行为、帮助行为。这些行为都是同一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其三,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在共同犯罪中,每个犯罪人都具有犯罪故意;他们的犯罪故意的内容相同,都是为了侵害同一客体;各共同犯罪人知道自己是在与他人一起共同侵害同一客体,即具有犯意联系。

  五、案例分析题

  1.甲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中止)。理由是:甲有杀人的犯罪故意,已经着手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在尚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由于被害人的哀求而自动放弃了犯罪,这符合犯罪中止的时空性、有效性、彻底性的条件。由于当时并无发生乙死亡的结果的可能性,故甲仅需停止犯罪实行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中止,并不需要有效地防止死亡结果的发生。乙死亡的结果是护士的失职所致,甲对此不能预见,不负刑事责任。甲的行为造成了乙轻伤的后果,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减轻处罚。

  2.本案中,乙未满16周岁,不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故甲、乙二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甲利用不符合犯罪主体条件的人实施犯罪,是间接实行犯,本案应由甲一人负盗窃罪(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乙不负刑事责任,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3.本案中,甲有收受贿赂的行为,也有徇私枉法的行为。收受贿赂是目的行为,徇私枉法是结果行为,二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应当在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这二者中,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参见刑法第399条第3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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