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题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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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刑诉模拟测试卷四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4-16

  二、多项选择题

  1.被害人向检察院投诉,公安机关对于他遭受犯罪侵害的线索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侦查。检察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B.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

  C.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D.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向被害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答案】 ABC

  【考点】 立案

  【解析】根据2010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可见选项D不正确,认为犯罪情节显着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2.公安机关抓获一起抢夺案犯罪嫌疑人黄某、王某。王某声称被错抓,公安机关决定组织对王某进行辨认。关于公安机关的做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让2名被害人一同对王某进行辨认

  B.让黄某单独对王某进行辨认

  C.在辨认时没有安排见证人在场

  D.将王某混在其他5名被辨认人当中

  【答案】 BC

  【考点】 辨认

  【解析】《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第247条规定:“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第248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第249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据此可知,选项A属于集体进行辨认,是错误的,选项B是正确的。选项D的错误之处在于,被辨认的人数少于七人。各位考生需要注意:人民检察院组织的辨认和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对于被辨认对象数量的要求是不同的,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3条规定:“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因为本题中是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因此应当按照“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来办理。

  关于C项中安排见证人在场的问题,本题设计得不太严谨。因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12条规定:“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可见,在人民检察院组织的辨认中,安排见证人在场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只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而不是必须有,选项C似乎是正确的。但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规范人民检察院自身行为的文件,其并不适用于公安机关。另外,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辨认”这一节中并没有“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这样的类似规定,而且,《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1条规定:“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该条文反倒似乎意味着在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中是必须有见证人在场的。这样以来,本题C项也是错误的,作为一道多选题,只有B项一项入选显然属于错题。因此,本题C项存疑,考生不必过于纠结。

  还需要请考生注意:尽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两者对于辨认的规定存在上述若干不同之处,但是,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任何涉及辨认的修改之处,即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解决上述两份文件的冲突,关于辨认的知识点还需要各位考生区分人民检察院组织的辨认和公安机关组织的辨认来分开记忆。

  3.关于量刑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检案院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

  B.合议庭在评议前应向到庭旁听的人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他们对量刑的意见

  C.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且知悉认罪法律后果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

  D.辩护人无权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

  【答案】 AC

  【考点】 量刑程序

  【解析】 本题考查的法条依据集中在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根据该意见第3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可见,检案院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的做法,是合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选项A是正确的。

  选项B,明显是错误的,司法机关定罪量刑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向到庭旁听的人发放调查问卷了解他们对量刑的意见。

  根据该意见第7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可见,选项C是正确的。

  根据该意见第11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侦查机关或者辩护人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调查报告应当在法庭上宣读,并接受质证。”可见,辩护人有权委托有关方面制作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选项D是错误的。

  请考生注意:关于量刑程序的改革,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最新规定只有一条,即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因此,2012年关于量刑程序的考查重点仍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4.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

  B.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有关机关应当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

  C.为保障辩护权,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

  D.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

  【答案】 AD

  【考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解析】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我国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并在制度和程序上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剥夺其辩护权,可见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B,前半句“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是正确的,但是并不是有关机关在任何情况下都有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费提供律师帮助的义务。在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公检法机关负有以下义务:(1)告知义务。即应该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以及法律赋予的其他诉讼权利。(2)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如为符合法定情形的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由此选项B不正确。

  选项C错误。辩护权是应该得到保障,但是,并不是任何机关都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帮助的义务。

  选项D正确。有关机关有义务为辩护提供条件,辩护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这也是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

  5.诉讼文书一般由首部、正文(事实与理由部分)、尾部组成,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

  A.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B.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

  C.依法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的罪名

  D.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是否采纳的理由分析

  【答案】 CD

  【考点】 刑事判决书

  【解析】 刑事判决书的正文包括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

  选项A,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于事实部分。

  选项B,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法院确认的犯罪事实也属于事实部分的内容。

  法院刑事判决书中的理由部分包括:(1)确定罪名;(2)确认量刑情节;(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对于辩解、辩护的主要理由,应当据理表明是否予以采纳;(4)确认辩解、辩护的理由是否被采纳;(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可见选项C依法确定首要分子、主犯、从犯的罪名、选项D对控辩双方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是否采纳的理由分析均属于理由部分的内容。

  这道题是201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试题中比较有新意的一道题。法律文书作为历年司法考试大纲都确认要予以考查的内容,因其一般不适宜用考试题的方式来考查,所以多年来都已经几乎被束之高阁,近五年来几乎从未考查过。然而,今年这道题用选择题的方式考查法律文书,很有创意,并且由于考生大多久已不关注、不重视法律文书的内容,因此,这道题在2011年算是得分率比较低、也比较难的一道题。因此,希望广大考生还是要适当兼顾法律文书的内容,今后的司法考试大概不可能再像早年的司法考试那样要求考生在考场上写出一份儿完整的法律文书或者给定一份法律文书让考生去改错,但是,像这道题这样的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法律文书的题目还是有可能会再次出现的。

  6.具有特定情形的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A.视听资料的制作时间、地点存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必要证明的

  B.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于同一个来源的

  C.证人在犯罪现场听到被告人喊“给他点厉害瞧瞧”的陈述

  D.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而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的讯问笔录

  【答案】 ABD

  【考点】 证据的合法性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视听资料经审查或者鉴定无法确定真伪的;(二) 对视听资料的制作和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提供必要证明的。”选项A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或者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二) 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鉴定人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程序、方法有错误的……”选项B,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于同一个来源,显然是鉴定程序、方法错误,因而得出的鉴定结论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

  选项C,证人在听到被告人喊“给他点厉害瞧瞧”的陈述,需要注意分析的是,该事实是在犯罪现场发生的,而这个事实正是证人所要作证客观陈述的内容,并不能因此就说明证人受到被告人的恐吓,进而影响证人证言的效力,由此选项C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二)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所以,选项D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而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的。

  7.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哪些情形?

  A.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

  B.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应当是主要犯罪事实

  C.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D.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答案】 ACD

  【考点】 逮捕的条件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中‘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规定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

  可见,逮捕的条件并不要求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由此,只有选项B是错误的。

  注意: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这样以来,逮捕条件中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和

  “社会危险性”都是有明确而具体的内涵的,考生可以将两者的具体内涵放在一起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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