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一精选500题:刑事诉讼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9-01-24
中16.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答案:B
解析:《刑诉解释》第17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六)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七)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由此,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法院有权以自己认定的罪名(也就是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但是这里应该注意,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而本案中当事人没有告诉,所以法院又不能自己作出判决,因此D项是错误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四)项的规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本题因为已经经过法院审理,所以正确的选择应该是终止审理,B项正确。
17.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
B.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C.乙应当参加法庭调查
D.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答案B错误。《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故C正确。《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故答案D错误。
18.甲涉嫌故意杀人被提起公诉,可能判处死刑。关于本案诉讼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可以依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本案
B.上级法院可以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本案
C.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D.某甲拒绝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坚持自行辩护,法庭应当准许
答案:C
解析: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不能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A项错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审理,因此,上级法院不能指定基层法院审理本案,B项错误。《刑诉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因此D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因此本题答案为C.
19.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A.报案
B.控告
C.举报
D.扭送
答案:B
解析:报案是指单位或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揭露和报告的行为。举报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揭露与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报案与控告的区别在于报案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控告和举报的区别在于控告是由受所控罪行直接侵害的人提出,举报则绝大多数是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因此A、C不是正确选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l)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通缉在案的;(3)越狱逃跑的;(4)正在被追捕的。显然,甲的行为并非扭送,故本题应选B.
20.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有权申请回避
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
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
答案: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8条第(一)项规定,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故被害人有权提出回避。B项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第157条、第160条的规定,被害人有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因此被害人无权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故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ABD均正确,应选C.
21.黄某住甲市A区,因涉嫌诈骗罪被甲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由于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侦查不能终结,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延长一个月。其后,由于该案重大复杂,涉及面广,取证困难,侦查机关报请有关检察机关批准后,又延长了二个月。但是,延长二个月后,仍不能侦查终结,且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对黄某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侦查机关第三次报请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在报请延长手续问题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第一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批准
B.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检察院的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C.第二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D.第三次延长,须经甲市所属的省检察院批准
答案:A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黄某的批捕决定由甲市检察院作出,因此第一次延长应当由甲市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作出。故本题选A.
22.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A.区检察院应当如何退回?
A.应当退回甲市检察院
B.应当退回甲市公安局
C.可以退回甲市公安局
D.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答案:D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1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因此,此时可以补充侦查的机关只有A区检察院和甲市公安局,如果要退回甲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应经甲市检察院。所以D项正确。
23.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下列关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退回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侦查完成
B.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C.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D.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答案: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A、B项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1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由此,D项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C项入选。
24.不服地方各级法院第一审未生效判决时,哪类人有权请求检察院提起抗诉?
A.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B.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C.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D.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答案:C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因此,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C项正确。
25.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法庭应如何确定审理的形式?
A.应当公开审理
B.应当不公开审理
C.可以不公开审理
D.可以公开审理
答案:A(司法部当年答案为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如果有必要公开审理的,必须经过本院院长批准,并且应限制旁听人数和范围。根据该条的规定,审理时超过18岁应当公开审理,所以我们认为选A项更合适一些。
26.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同意
B.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
C.可以同意延期审理,但限制延期审理的次数只能一次
D.不应当同意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故选A.
27.下列关于刑事诉讼中程序公正含义的表述哪一项不正确?
A.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效地参与
B.程序违法能得到救济
C.刑事诉讼程序能得到遵守
D.刑事诉讼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答案:D
解析:本题考察的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尤其是对程序公正的理解。ABC都是程序公正的体现,而D则是实体公正的一种体现。程序公正与否,与刑事诉讼判决结果是否符合事实真相没有关系,这就是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之一。
28.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由第5款的内容可见,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在法院审判阶段,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进一步作了解释,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九)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对于根据己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表面看来,B和C都有可能是对的。但仔细推敲起来,C才是正确的。因为,本案中已经明确交代,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根据刑诉15条规定的精神,这时法院就无需进行审理,也无需查明案件事实和认定证据材料,确认被告人罪之有无的问题也就更谈不上了,因此只能撤销案件。
29.下列哪一种情形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
A.现役军人邝某涉嫌与某企业职工何某共同窃取国家军事秘密
B.发现现役军人石某入伍前犯有故意伤害罪未处理
C.退役军人李某回到家乡后被发现曾在服役期间犯有盗窃罪未处理
D.到部队看望朋友的张某在部队营区内盗窃
答案:A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显然A是符合该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B属于(三)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题中并没有交代他在服役期内是否犯有其他罪行,需要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这种情况下,笔者主张视为没有其他罪行;C属于(四)的情形,注意的是,题目中明确指出犯的罪行是盗窃,显然不是军人违反职责罪;D属于(一)的情形。
30.某市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故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下列关于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问题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无效
B.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均有效
C.取得的证据有效,但进行的诉讼行为无效
D.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
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对应当回避的情形以及侦查人员申请回避的后果,分别作了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30条第2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进一步规定,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或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显然,本案中,检察院张某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之一系其堂妹,自行申请回避并经检察长同意,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0条的规定,张某在申请回避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效力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检察长决定。因此,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