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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基础模拟试题及答案四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1-24

  二、多选题

  1.王某和赵某在法院为离婚和财产分割问题对簿公堂。在庭前准备和证据交换中,双方均出席了诉讼,但开庭当日王某却因为急病人院无法出席,遂希望由其代理人初律师代为诉讼。对此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王某是离婚案件的重要当事人,不出席无法审理,应该拘传

  B 王某是离婚案件的重要当事人,一定要出席

  C 王某是离婚案件的被告,因此不出席可以缺席判决

  D 王某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但是只要出具书面意见,还是可以由其代理人初律师代为诉讼

  【答案】:A,B,C

  【解析】:

  [考点] 离婚案件被告当事人如果因病不能出席,法院应如何处理

  《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很多情况必须当事人亲自表达和处理问题,所以即使有诉讼代理人也要出席,但是法律也规定了这一例外情况,因此与B相比,还是D的说法最符合法律的规定。一般而言诉讼代理人的出席等于当事人的出席,所以本案无论如何不应该缺席判决,更不可能拘传还在病重的王某,A和C都是不当的处理方式。

  2.下列哪些情形认股人可以抽回股本?( )

  A 未按期募足股份

  B 发起人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

  C 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D 认股人破产

  【答案】:A,B,C

  【解析】:

  [考点] 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可以抽回股本的情形

  《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根据该条规定,认股人可以抽回股本的法定情形只有三种:(1)未按期募足股份; (2)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根据《公司法》第90条的规定,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所以发起人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不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入有权抽回股本;(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除了这三种法定情形,认股人不得抽回股本,所以ABC选项正确,D选项不正确。

  3.王某为甲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甲公司系采发起设立方式,王某持有甲公司股票1万股,王某欲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以下是某律师给出的法律意见,正确的是( )

  A 王某有权转让甲公司股票,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2500股即可

  B 甲公司股票如果上市交易,王某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则可自由转让

  C 王某如果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甲公司股票

  D 如果甲公司章程规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王某任职期间则不能转让本公司股票

  【答案】:C,D

  【解析】:

  [考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的规定,财务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公司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该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王某现在持有甲公司股票1万股,但是王某任职期间可以转让甲公司股票,所以王某持有的甲公司的股票总数处于变动之中,因此不能说王某每年转让的股票不超过2500股即可自由转让,所以A选项不正确。

  根据该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而不是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后可以自由转让,所以B选项不正确。

  根据该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CD选项正确。

  4.黄某(19周岁)和赵某(17周岁)合伙盗窃邻村卞某家的耕牛。黄某在门外望风,赵某进牛棚牵牛。由于赵某不小心弄出响声,被卞某发现。黄某听到卞某的吆喝声,不等赵某即逃走。卞某手持木棍紧迫赵某,赵某为了逃避卞某的抓捕,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卞某身上捅了一刀后逃走。黄某逃到村头刚好遇见巡逻的民警。民警见黄某形迹可疑即将其带回问话,黄某如实将其和赵某合谋盗窃的情况向民警作了交代。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 对黄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C 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D 对赵某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 实行过限的共同犯罪参与人的定罪处罚

  赵某为了逃避抓捕持刀捅伤卞某的行为超出了黄某和赵某的共同盗窃故意范围,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黄某仅与赵某在盗窃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对赵某实行过限的抢劫罪,黄某不负刑事责任。黄某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黄某在犯罪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即如实交代其和赵某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符合司法解释对自首的界定,属于自首。赵某和黄某合谋盗窃,被人发现后,为了逃避抓捕当场对卞某实施暴力,根据刑法第169条的规定,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赵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作为法官,不得有下列哪些行为? ( ) A.对工资等待遇问题不满意,组织同事罢工 D.将工作中遇到的小案例编辑出版,获得一定的报酬 C.向律师谈论正在审判中的案件 D.利用双休日,到妻子开的超市中帮忙

  【答案】:A,C

  【解析】:

  [考点] 法官禁止的行为

  《法官法》第32条规定了12项法官的禁止行为,除一些涉及犯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外,主要还有,不得: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2)泄露国家秘密或审判工作秘密。(3)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所以AC是法官禁止的行为。B项是法官的正当行为,但要注意,在写作中应当避免对具体案件和有关当事人进行评论,不披露或使用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非公开信息,并依法纳税。D项的性质不是“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而是“帮忙”,所以不选。

  6.余某教唆某私营工厂保管员葛某在值班时让其潜入仓库。余某盗得大批财物,销赃3000元后分了500元赃款给葛某。关于余某、葛某的行为说法错误的是( )

  A 两人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 余某所得赃款超过盗窃罪的起刑点,构成盗窃罪,葛某只分得500元,不构成犯罪

  C 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葛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D 两人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罪

  【答案】:A,B,C

  【解析】:

  [考点] 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定罪处罚问题

  无身份之人与有身份之人共同利用有身份之人的身份犯罪的,应当构成有身份之罪的共同犯罪。本案中余某利用葛某的身份犯罪,共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共同犯罪的定罪数额的认定应以共同犯罪的总数额来确定,而量刑时才以分脏数额认定,故B选项错误。当然,有身份之人利用各自的身份共同犯罪,应以主犯身份之罪认定罪名。

  7.某国有公司经理甲委托职员乙了解丙的信用,乙了解到丙欲对甲行骗,因对甲不满,谎称丙没有问题。甲虽有怀疑,但也未依公司规定作仔细调查就轻信了乙的话,与丙签订购买1000万元电子元件合同,被丙骗走 100万元定金。关于本案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甲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B 乙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

  C 丙构成合同诈骗罪

  D 乙丙构成共同犯罪

  【答案】:A,C

  【解析】:

  [考点] 犯罪行为人因主观方面的不同而造成的罪名各异的问题

  A选项中,显而易见,甲具有过失,触犯了《刑法》第167条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乙为故意,B选项显然错误;C选项中,丙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D选项中,乙丙无共同犯罪故意,乙为丙的片面帮助犯,故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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