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一基础模拟试题及答案二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1-12
中一、单选题
1.下列有关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法典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首次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且将“八议”人律的是《曹魏律》
B 《泰始律》中相当于近现代刑法总则的篇是“刑名”和“名例”
C 首次将“名例”作为总则,列为首篇的是《北齐律》
D 该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后代封建法典影响最直接、最深远的一部法典是《北齐律》
【答案】:B
【解析】:
[考点]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
(1)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的修改: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最后,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和科学性上进了一大步。A项表述正确。
(2)《晋律》又称《泰始律}或“张杜律”,与魏律相比,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重新编排,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因此,B项不正确,在《泰始律》中尚未出现“名例”律,正确的应该是“刑名”和“法例”。
(3)北齐政权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历经十余年修成当时最有水准的法典《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篇。《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由此,CD项正确。
2.中国X公司与美国Y公司订立一项出口电器合同,约定有关该合同争议的解决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X公司负责安排巴拿马籍货轮运输,并约定适用《海牙规则》。该批货物在中国港口装船时因操作失误使码头装卸设备与船舶发生了碰撞,导致船舶与部分货物的损失。依照我国有关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 该案应由中国该港口辖区海事法院管辖
C 出口合同的双方选择适用《美国统一商法典》的约定是无效的
D 运输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
【答案】:B
【解析】:
[考点] 涉外合同关系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相关规定,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7条的相关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由于后一法律相对《民事诉讼法》来说应视为特别法,因此,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应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因此,A项错B项对。
出口合同属于涉外商事合同,其所应适用的准据法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应注意的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不是一部法律,而是一部示范法。当事人选择该示范法的规则,可以视为是将其中的规则并入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这属于缔约自由的范畴,我国法律对此没有限制。因此,C项是错误的表述。
本案例中的运输合同应视为一项涉外合同,其当事人可以约定该合同的准据法或其他的适用规则,不必非得适用中国法。《海牙规则》是海上货物运输领域内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虽然中国没有加入该公约,但在当事人选择适用《海牙规则》的情况下,如果要求本案的运输合同“应当”适用中国法是不准确的表述,所以D项也是错误的。
试题来源:[2017国家司法考试在线题库下载] |
(扫描二维码进入手机题库) |
3.在下列哪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以解除劳动合同?
A 劳动者李某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B 劳动者黄某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又不对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其不能继续进行工作
C 劳动者张某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D 女职工厉某在哺乳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答案】:A
【解析】:
[考点]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同时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奶条、第剖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结合上述两条的规定可以判断,本题中只有A项可提前通知解除合同。
4.按照狭义的解释,下列哪一行为属于法的适用?
A 某人认为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而拒绝同女友结婚
B 海关工作人员认为某人有走私嫌疑而查办该案件
C 检察机关根据群众检举对某人的受贿行为进行侦查
D 审判员办案途中发现两个人发生口角,而依事实和法律对其进行劝解
【答案】:C
【解析】:
[考点] 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适用法律是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在我国专门适用法律的司法机关包括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选项A属于公民守法行为,选项 B属于行政执法,选项D属于公民守法行为,并未行使审判权。只有选项C符合题意,为应选项。
5.2000年12月,赵县一中在由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设平房6间,原本打算用作学生宿舍,后因校方企图多方营利,便将这批住房出租给个体户张某并收取租金,对此,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 可以出租,但是赵县一中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B 将此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只能租给军事单位、国家机关等单位,并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C 可以出租,无须任何批准程序和租金分配
D 此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行为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不得出租
【答案】:A
【解析】:
[考点] 土地出租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6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故本题应选A项,考查的是房屋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连接在一起转移的制度。而所谓划拨与出让均是针对土地而言,土地收益不能流失,而房屋归个人或集体所有则不受影响。
6.下列哪种情形中不能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A 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B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C 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D 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 1/10的
【答案】:D
【解析】:
[考点] 市场支配地位的椎定
《反垄断法》第19条第1、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有前款第(2)项、第(3)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此,D是正确选项。
7.2006年7月20日,法国甲公司给广州乙公司发出要约称:“大米数量200吨,单价 CIF广州800美元,总值160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信用证方式付款,请电复。”广州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法国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广州乙公司认为法国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 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 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3个月装船
C 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 该合同没有成立
【答案】:D
【解析】:
[考点] 要约的实质性改动
实质性改动,指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争端解决的改变或添加不同条件。实质性的改动为拒绝要约,并构成反要约。对交货时间的改变是实质性改变,故本题中合同没有成立。
8.根据《联合国宪章》,对于秘书长的选举程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由联合国安理会采取关于程序性事项的投票程序,直接表决选出秘书长
B 由联合国大会直接选举,大会成员2/3多数通过
C 由安理会采取实质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以简单多数表决通过
D 由安理会采取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推荐秘书长候选人,经联合国大会表决获2/3多数通过
【答案】:C
【解析】:
[考点] 联合国秘书长的选举
秘书长人选由安理会向大会推荐,并且在表决时与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等问题一样,适用非程序性事项表决程序。该推荐人选产生后,还需要经大会简单多数票通过后委任。所以C项正确。
9.中国和加拿大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中国某公司和加拿大某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适用公约
B 中国某公司和加拿大某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适用加拿大法是无效的
C 中、加两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中选择CIF术语,则表明排除了公约的适用
D 假如上述两公司的营业地均在中国境内,则二者的买卖合同不适用公约
【答案】:D
【解析】:
[考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排除了一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补偿贸易不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列,故A项错误;公约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故B项错误;采用了 CIF术语只是在费用负担和风险划分方面适用贸易术语的规定,而不是排除公约的约定,故C项错误;公约适用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货物买卖合同,故当两公司的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时,该公约不适用,故D项正确。
10.有关各级人大常委会,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
A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
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各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子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答案】:B
【解析】:
[考点] 人大常委会监督权
参见《监督法》第4条、第 18条、第25条和第33条的规定。
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权。A项正确。
第18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5)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6)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由此可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只能审查本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B项是错误的。
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项是正确的。
第3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D项正确。
二、多选题
1.英国客轮“女皇号”和德国货轮“汉堡号”在海上发生碰撞,德国方负完全责任,双方因此产生损害赔偿纠纷。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后,应根据( )原则处理双方纠纷。
A 如果碰撞发生在上海,则适用中国法律
B 如果碰撞发生在公海,则适用中国法律
C 应当适用德国法律
D 如果双方均是英国船舶,则即使碰撞发生在上海,也适用英国法律
【答案】:A,B,D
【解析】:
[考点] 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第273条规定:“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对照各种情形,ABD项为正确答案。
2.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何种情况下必须辞职?
A 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B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30名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辞职
C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应辞职
D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答案】:A,D
【解析】:
[考点]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的情形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5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辞职:(一)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二)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三)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依此,AD项为正确答案。
3.中国人张三与A国人詹姆斯因合同关系发生纠纷,经A国法院生效裁决确定,张三应当向詹姆斯支付价款。现在欲在中国执行该判决,应如何处理?
A 詹姆斯可以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B A国法院也可以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C 如果A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詹姆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D 如果是A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由詹姆斯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 外国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民诉意见》第318条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予以执行。”由此AC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韵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由此B项正确。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由此D项正确。
4.下列某国政府的几种行为当中,哪些构成专向性补贴?
A 该国政府对该国西部某省的三家企业连续3年提供低息贷款
B 该国政府指令该国甲公司放弃对该国一家国有公司的债务
C 对设立于该国西部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减税待遇
D 对该国生产替代进口节能产品的六家公司不予征税
【答案】:A,B,D
【解析】:
[考点] 补贴和反补贴
AD两项提供的都是补贴,在主体上是政府行为,在对象上具有明显的专向性,故构成专向性补贴;B项虽然是政府的指令行为,但是仍然是属于法律规定的财政资助形式,而且对象具有明显的专向性,也是专向性补贴;C项的做法虽然是政府行为,也具有财政资助的性质,但是没有明确地将补贴给予某些企业或行业,因而不具有专向性,故不当选。
5.布什是美国人,其是南京某大学的外聘教授,自2003年起在南京居住,2004年8月其获得的收入包括在该大学教学获得报酬1万元,一篇文章发表在英国的一个杂志上获得稿酬1万元,南京税务机关对其征税时要求对其 2万元收入都要向中国纳税,布什不服。下列对其纳税说法正确的有:
A 税务机关的说法是正确的
B 布什应当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C 布什依法申请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起诉;其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起诉
D 如果布什偷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5年内没有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答案】:A,B,C,D
【解析】:
[考点] 居民纳税人、税收行政争议解决、税收行政处罚时效
《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入口 (2017年6月开通)
【热门推荐】司法部2016司法考试成绩核查|分数线|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及证书颁发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成绩查询时间_系统入口_资格授予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备考专题 |
司法部2016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时间11月25日-12月5日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 |
司法部2016年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材料提交时间12月16日-30日 |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
【小编推荐】 司法部网站: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网址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题库正式上线啦!
2017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联系速道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