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一卷)经济法模拟题及解析2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4-13
中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认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的要件包括:第一,行为主体限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第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亦即客观上有滥用行政权力的事实;第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从而损害外地经营者和本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ABD项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实施的行为没有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也没有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所以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C项中市交管局利用其行政权力限定本市的货运车辆必须购买指定的运行记录器,属于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此C为当选项。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哪一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混淆行为?
A.甲厂在其产品说明书中作夸大其词的不实说明
B.乙厂的矿泉水使用“清凉”商标,而“清凉矿泉水厂”是本地一知名矿泉水厂的企业名称
C.丙商场在有奖销售中把所有的奖券刮奖区都印上“未中奖”字样
D.丁酒厂将其在当地评奖会上的获奖证书复印在所有的产品包装上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段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混淆行为包括以下4种:(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只有B项是混淆行为。A项的行为是虚假宣传行为;C项的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D项是正当的经营销售行为。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3.甲创办了销售电脑的个人独资企业。至2007年8月,该企业欠缴税款近8000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的下列哪一强制措施是合法的?
A.扣押甲已出售并交付给刘某、但刘某尚未付款的一幅字画
B.扣押甲一台价值4800元的电视机
C.查封甲唯一的一辆家用轿车
D.查封甲唯一的一套居住用房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根据以上规定A项中涉及的字画已不归甲所有,所以不能查封。D项中的住房是被执行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不能被强制执行。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9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所以B项中的电视机不能被扣押;而C项涉及的机动车是可以被扣押的对象。本题正确答案是C.
4.李庄和赵庄为相邻一块土地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李庄的村干部就此事请示乡长。乡长的下列哪一答复意见是错误的?
A.“这件事,乡政府可以出面召集你们双方协商解决。”
B.“如果你们双方达不成协议,我们乡政府是无权处理的。”
C.“你们可以去县政府申请处理,也可以直接去县法院起诉。”
D.“在纠纷解决之前,你们双方必须维持土地利用的现状。”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人民政府做出确权处理。未经人民政府做出确权处理,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由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没有经过县政府处理,当事人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5.甲小区业主大会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选聘物业服务公司,乙公司寄送了投标书。经评标,乙公司中标,甲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
B.乙寄出投标书的行为属于承诺
C.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即成立
D.甲向乙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属于承诺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书属于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其选中的投标人的承诺,是招标人同意某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由此,A、B的说法是错误的,不能选;D的说法是正确的,可以选,为本题应选项。另外,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承诺虽然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在书面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尚未成立,所以C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6.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不适用于下列哪一种企业?
A.内资企业
B.外国企业
C.合伙企业
D.外商投资企业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所以本题应选C.
7.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哪一项支出可以加计扣除?
A.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B.为安置残疾人员所购置的专门设施
C.赞助支出
D.职工教育经费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所以本题应选A.
8.李某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业主。该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到期不能缴纳税款。经申请,税务局批准其延期三个月缴纳。在此期间,税务局得知李某申请出国探亲,办理了签证并预定了机票。对此,税务局应采取下列哪一种处理方式?
A.责令李某在出境前提供担保
B.李某是在延期期间出境,无须采取任何措施
C.告知李某:欠税人在延期期间一律不得出境
D.直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适用纳税担保。因此本题中A是正确的。
9.某省银行业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城市商业银行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行有巨额非法票据承兑,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应当立即向下列何人报告?
A.该省人民政府主管金融工作的负责人
B.国务院主管金融工作的负责人
C.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
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8条第2款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所以本题应选D。
10.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垄断协议?( )
A.某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企业就防止进口原料时的恶性竞争达成保护性协议
B.三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代表聚会,就商品房价格达成共识,随后一致采取涨价行动
C.某品牌的奶粉含有毒物质的事实被公布后,数家大型零售公司联合声明拒绝销售该产品
D.数家大型煤炭企业就采用一种新型矿山安全生产技术达成一致意见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核垄断协议。
《垄断法》第13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14条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15条规定,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选项A属于第15条第(六)项规定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
选项B属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横向垄断协议。
选项C不构成垄断协议。对于并非以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为某种公共利益而达成的合意或者一致行动,反垄断法是允许的。
选项D属于第15条第(一)项规定的“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情形,不构成垄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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