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考点精编: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8-29
中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考点精编: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国际法分论三 国际法上的交往——外交、领事关系法和条约法
【考点】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
1.使馆与领馆的区别
全面代表与局部交涉、职务和任务差异、职务范围(全境与辖区)、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2.外交机关体系
(1)最高代表
(2)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国家元首 (3)元首无须出示外交全权证书
a.中央外交机关 政府: 一国最高行政机关、首脑无须全权证书
外交部门:处理日常外交事务、外交部长无须全权证书
(1)外交机关 大使级
使馆 公使级
常驻外交代表机关: 代办级
b.外交代表机关
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
事务性使团
临时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
礼节性使团
3.使馆
(1)使馆组成人员
大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最高一级使节,享有最高礼遇
馆长 公使:元首向元首派遣的第二级使节,礼遇稍逊于大使
代办:外交部长向外交部长派遣的使节,与“临时代办”不同
参赞:协助馆长处理外交事务的高级别外交官
一般外交人员 武官:作为武装力量代表,处理军事合作事务的外交官
使馆人员 外交秘书:分一、二、三等,按指示办理外交事务和文书
随员:最低一级的外交官
说明:横线以上人员及其构成同一户口之家属享有完全的特权与豁免
行政技术人员:译员、工程师、行政主管、会计等,不是外交官
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等,不是外交官
(3)使馆的职务(代表、保护、谈判和交涉、调查和报告、促进)
(4)外交代表的派遣和开始执行职务的时间:哪些人的派遣须经接受国同意;馆长递交国书开职,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到任开职。
(5)使馆及其人员的义务:(守法、不干涉、用途符合职务、不为私益、洽谈公务遵循程序)
(6)外交团(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不得干涉内政)
4.领馆
职业领事:派遣国任命,专职从事领事职务
领事官员 名誉领事:非专职,从接受国中的本国侨民或当地的商人或律师中选任,从事某些职务
(1)领馆人员 受雇担任领馆行政技术事务
领事雇员 通常包括:译员、速记员、办公室助理员、档案员等
服务人员:司机、清洁工、修理工、传达人员等
(2)领馆及其馆长的等级: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领事代理处
(3)领馆及其人员的义务:基本和使馆相同
(4)领事馆的职务(保护、促进、调查报告、发放护照等文件、办理公证登记等接受国不禁止的行政事务、向本国国民提供协助等)
5.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
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可侵犯
通讯自由
使馆馆舍的 使馆免纳捐税
特权与豁免 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
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人身不可侵犯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外交特权 管辖豁免:包括刑事、民事、行政管辖豁免
与豁免 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豁免之放弃
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
其他特权与豁免:于个人劳务和服兵役等
使馆行政技术人员: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享有民事和行政豁免
使馆服务人员:仅就其执行公务行为享有豁免、所得免税、免于保险办法
6.使领馆人员的管辖豁免及例外
外交人员:①绝对的刑事司法管辖豁免;②民事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
领事人员:一定程度的刑事司法豁免;执行公务的行为享有民事管辖豁免,民事豁免例外。
外交官员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 |
A、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参予的私有不动产的物权的诉讼 |
B、外交代表私人参予的继承案件 |
C、外交代表私人从事的商业或专业活动 |
D、外交代表主动诉讼引起对他主诉之反诉 |
|
领事官员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
|
A.领事官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订立的契约之诉讼 |
|
|
B、领事官主动诉讼引起的反诉 |
C、与第三者因车、船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的意外事故发生的诉讼 |
7.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馆舍不可侵犯(范围、推定同意、征用问题)
领馆档案及文件不可侵犯
通讯自由
领馆馆舍的 免纳捐税
特权与豁免 领馆人员有行动自由
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与派遣国国民通讯联络
人身不可侵犯(一定程度)
领事特权 管辖豁免:例外
与豁免 领事官员特权与豁免 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
其他特权与豁免:免个人劳务和服兵役等
领事雇员:执行职务范围的行为享有和领事官员相同的司法和管辖豁免
领馆服务人员:仅就其服务的工资免纳捐税
8.公约与我国法的对比
我国法律规定稍宽于公约的规定(外交护照持有人享有特权与豁免、领事馆未经允许不得进入、领事官员的寓所、文书及信件不得侵犯、领事官员职务外行为的管辖豁免依条约或对等原则处理、家属范围)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华考试网校培训课程 (点击试听)
【热点推荐】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计算机答题操作指南 演示视频 模拟系统|备考专题
【小编推荐】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准考证打印入口|考试时间9月16日、17日|科目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官网:国家司法考试中心|中国普法网|历年分数线|报名公告|模考题库
2017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统一服务热线:4000-525-585 联系速道 (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