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国际私法》知识点:自然人的国籍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13
中自然人的国籍
1、概念: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解决自然人国籍冲突是国际私法的任务之一
2、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A.内国国籍为准
B.最后取得国籍为准
C.依据或惯常居所所在国国籍为准
D.与当事人最密切联系国籍为准 如瑞士
我国《民通意见》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依据或与其最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法律为基本国法
3、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一般主张:以当事人住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不能确定则以其居所所在国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我国规定:无国籍人适用其定居国法律,未定其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特别推荐: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火爆热招
2016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课程咨询微信号:W712931601。联系速道 联系电话:4000-525-585(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