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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客观卷一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魏晋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8-11-05

2019年法考客观卷一中国法制史知识框架:魏晋

  1.曹魏《新律》

  (1)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移置篇首,使律典结构更为科学合理。

  (2)在汉魏的基础上删繁就简,并进行了重新分类和适当调整。

  (3)增加篇目和内容,改革刑罚制度

  (4)创“八议”制度。

  2.《北齐律》

  (1)合晋律刑名、法例两篇为名例篇,冠于律首,封建律典的总则至此确立

  (2)归并篇目,确定12篇的法典编纂体例。

  (3)确立“重罪十条”制度。

  3.立法上引礼入律

  4.司法机关变化

  廷尉仍是最高审判机关的长官,其属官有正、监、平等;御史台仍为监察机关。魏明帝时,在廷尉之下增设律博士。北齐将廷尉改为大理寺。这一时期,在尚书台还出现了一个主管司法行政兼理审判的机关——都官尚书。至此,中央司法机关组织日渐扩大,分工趋于明确。

  5.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典编纂的变化*

  a法律形式日渐规范

  b律典编纂由繁入简,趋于定型

  c引礼入律,儒家步法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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