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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精选考点:秦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7-30

2017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精选考点:秦法

  1.睡虎地秦墓竹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经专家整理并命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和公文。后人整理为十部分,其中主要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和《封诊式》。《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2.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秦朝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3.廷行事

  廷行事是秦朝的一种法律形式,指已行的成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云梦秦简》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秦代司法实践中已成为一种判案的依据。

  4.三公

  三公是秦朝在皇帝之下设置的中央三大行政机关,三公的长官分别是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主要管理记事。

  5.九卿

  九卿是秦朝在三公之下设置的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

  6.三重选官法

  “三重选官法”是秦朝选任官吏的制度。一重客士,即重用国外的贤人能人;二重军功,起用有军事才能的人;三重法律,选用懂法的人作官。

  7.考课

  “课”指的就是官吏的考绩,考课则是指对官吏的考核。秦朝的考课分两种,一种是集中考课,为大考;一种是平时考课。

  8.五善五失

  五善五失是秦朝考核官吏政绩和品性的内容。所谓五善,就是忠、廉、慎、善、谦。五失,就是自夸、自大、刚愎自用、犯上和重财货轻。

  9.具五刑

  具五刑是秦朝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汉书·刑法志》记载:“当三族者,皆先默、剔、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署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10.枭首

  枭首始于秦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注意:枭本是一种鸟,当幼鸟快要独立捕食的时候,母鸟就被幼鸟吃掉,母鸟的骨干就悬挂在树枝上。

  11.定杀

  秦朝的死刑适用方法,是活着将罪犯投入水中使其淹死。在秦朝,它是专门针对患有麻风病的犯罪者使用的刑罚。

  12.城旦、舂

  城旦、春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四岁刑。城旦即男犯白天筑城;舂即女犯春米以供刑徒口粮。

  13.鬼薪、白粲

  鬼薪、白粲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三年。鬼薪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白粲即女犯择米使之正白。

  14.司寇、作如司寇

  司寇、作如司寇是秦朝的徒刑,刑期为二年。司寇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御外寇或看管刑徒。作如司寇是指强制女犯服相当于防御外寇入侵的刑罚。

  15.罚作、复作

  罚作、复作是秦代的徒刑,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罚作适用于男犯,强制其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适用于女犯,强制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16.赀

  赀是秦朝的一种财产刑。赀指处罚犯人缴纳一定的财物或服一定的劳役的刑罚。

  17.以古非罪

  以古非今罪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实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在秦朝,以古非今罪处以族刑。

  18.妄言罪

  妄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指煽动、宣传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在秦朝,妄言罪处以族刑。

  19、非所宜言罪

  非所宜言罪是秦朝的一种罪名,就是说了不该说的话。

  20.盗徙封罪

  盗徙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指偷偷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对此罪要判处”耐”刑,但允许出钱赎罪。这中罪的基本精神是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

  注意:“耐”在秦朝是一种刑罚,即剔除胡须和鬓角。

  21.廷尉

  秦朝的“廷尉”是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廷尉的职责有二:一是负责审理“诏狱”;二是审理地方移送的疑难案件以及重大案件的复审。

  22.公室告

  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即控告他人的杀人、盗窃行为属于“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

  23.非公室告

  非公室告是秦朝的一种受诉案件类型。秦律《法律答问》记载:“子盗父母,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的控告,儿子对父母或者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的控告,为“非公室告”,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24.爰书

  秦朝法律规定,调查和勘验完毕后,要写出的调查或勘验笔录,叫做“爰书”。

  25.封守

  秦朝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调查案件中,查封财产或看守家属的行为,称为“封守”。“封”是指查封财产,“守”是指看守家属。

  26.读鞫

  秦朝把宣读判决书称为“读鞫”。

  27.乞鞫

  秦朝规定,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叫做“乞鞫”。

  28.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1)法令由一统

  先秦法家提出“壹法”,即统一立法权,统一法令的内容,统一人们的思想。秦王朝发展了这一思想,提出“法令由一统”、“法出于一”的思想。这一思想有两层意思,第一层含义是全国实行统一的法律;第二层含义就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法令由一统”思想的确立,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的专制和独裁,但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和巩固中央集权制起了重大作用。

  (2)事皆决于法

  秦朝建立后,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封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制定了各种法律。通过云梦秦简可知,秦朝在政治、军事、工农业生产、市场管理、货币流通、交通、行政管理、官吏任免、案件审理等方面均有法律规定。

  (3)以刑杀为威

  这一思想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二是严刑重罚;三是滥施刑罚。

  29.何谓“三公九卿制”?

  秦朝的中央行政机关实行“三公九卿制”。皇帝之下设三公,三公为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丞相是“百官之长”,承受皇帝之命,辅助皇帝掌管天下的行政的官。太尉是掌管军事的最高官吏。御史大夫的地位相当于副丞相,主要职责是管理图籍、奏章,监察文武百官。

  三公之下设九卿,作为中央行政机关分掌具体行政事务,如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等。九卿分别包括: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30.秦朝的法律形式。

  (1)律。秦朝的律还没有法典化,而且非常零散,但律已经成为秦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为后世律的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2)令。秦朝的命、令、制、诏,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原则性的区别,都是皇帝针对特定的事项、特定的对象临时发布的命令、批示等。

  (3)式。在秦朝式指的是关于案件的调查、勘验、审讯等的程序、文书程式以及对司法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是指国家官吏统一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条文、术语以及立法意图所做的解释。

  (5)廷行事。秦朝的廷行事,就是司法机关的判例,已行的成例。

  31.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其内容主要以下几方面:第一,春天2月正是林木生长时期,不要砍伐;土地干旱需要水,不要堵塞水道。但有

  例外,人死要用木料做棺材,砍伐树木不受季节限制。

  第二,不到夏天(春夏之交),不准取草烧灰,免得影响幼草生长,不准采取刚发芽的植物。

  第三,不准捕捉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陷阱和网罟(gu,音古)捕捉鸟兽。到七月便解除禁令。

  第四,居邑靠近养牛马的苑囿和禁苑的幼兽,正在繁殖期不准带狗去打猎。

  第五,老百姓的狗进入禁苑,如果未追捕兽,不准打死;如果追捕兽,要打死。在有专门警戒的地区打死的狗,要完整的上缴官府,在其他禁苑打死的,可以吃掉肉而上缴狗皮。

  32.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田律》里,还有《仓律》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管理粮食的官职分三级,全国最高农业官员为大司农,负责规划总体农业事务,负责农业生产的执行官员为大田,县一级的农业官员叫田啬,管理粮仓的官员叫做仓啬夫。

  第二,下了及时雨和谷物抽穗,应即使书面报告受雨、抽穗的顷数和已经开垦而没有耕种的田地的顷数。

  第三,庄稼生长后下了雨,也要立即报告雨量的多少和受雨田地的顷数。

  第四如果旱灾、暴风雨、涝灾、蝗虫、害虫等灾害损伤了庄稼,也要报告受灾顷数。

  第五,距离近的县,文书由走得快的人专程送递。距离远的县,在8月底以前送达。

  第六,粮仓要专职管理,负责粮食管理的官员要保管好粮仓,粮食的进仓和出仓要履行严格的手续。

  33.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里。其内容主要有产品的规格、质量、生产定额以及劳动力计算方法等

  (1)关于产品规格。凡制作同一种类的器物,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秦

  (2)关于产品质量。秦朝建立生产责任制和产品检查评比制。

  首先,产品要按不同要求登记入帐,不得混杂,出帐时也要统一规格,以便检查核对。其次,每年进行一次质量评比,被评为不合格者,罚工师一甲,罚丞和曹一盾,如果

  连续三年评为下等者,要加倍惩罚,主管官吏啬夫不仅受到赀二甲的惩罚,而且撤职永不叙用。

  第三,为了追查生产责任,要求在器物上刻有制作官署名或工匠名。始皇陵出土的陶俑衣襟等部位都有印记和刻文,记载的地名、官署名、工匠名。

  (3)产品定额与劳动力计算方法。

  首先根据季节的不同计算了劳动量。

  其次根据劳动工种、性别、年龄、熟练程度等因素计算产品数量。

  34.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

  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的立法,主要规定在《关市律》、《金布律》、《钱律》、《效律》、《工律》里。

  (1)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要求明码标价所出售的商品。

  (2)规定了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秦律规定,秦朝的货币有(黄)金、(铜)钱、布(帛),此三种为法定货币,其他形式的货币一律不许使用。三种流通货币之间有一定的折合比例。为了保证正常的流通,规定:在市场的商品交易中,不管使用好的或坏的钱币,出售人都要接收,不得拒收坏钱币。还规定,对于钱和布两种货币不得选择,不得拒收任何一种货币,如果拒收,不仅本人要受到处罚,而且连管理市场的官员都要一同受罚。

  (3)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每年至少检查校正一次度量衡。允许有一定的误差,但不能超过法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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