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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章节考点:唐代诉讼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26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章节考点:唐代诉讼制度

  唐代:重大案件处理

(1)三司推事 重大
案件
由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
有时地方发生重案,不便解往中央,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2)都堂集议制 重大死刑案件 皇帝下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议之”,以示慎刑。

  唐代:保辜

保辜 伤人罪的后果并非立即显露,要求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特别制度。
“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唐代:刑讯

  (1)刑讯条件

①在拷讯之前,必须先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
②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刑讯;
③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④对那些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2)刑讯方法

①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②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
③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的,被拷者取保释放;应当反拷告状之人,以查明有无诬告等情形,同时规定了反拷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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