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章节考点:汉代诉讼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5-26
中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制史章节考点:汉代诉讼制度
(1) |
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审判案件,而不仅仅依据汉律审案。 |
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案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 |
实行“论心定罪”原则,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事处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 |
客观评价:对传统的司法和审判是一种积极的补充;但是,如果专以主观动机“心”、“志”的“善恶”,判断有罪无罪或罪行轻重,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擅断提供了依据。 | |
(2)秋冬 行刑 (针对死刑) |
根据“天人感应”理论,规定春、夏不得执行死刑。 |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因为这时“天地始肃”,杀气已至,便可“申严百刑”,以示所谓“顺天行诛”。 | |
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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