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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重点:清代的司法制度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27
中清代的司法制度
1. 清代的刑部
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2.清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在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决定答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府为第二审级,负
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现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件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央。
3.清代的会审制度有:
(1)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对象为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每年秋八月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经过秋审和朝审后,案件分四种情况:
①情实,即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则奏请执行。
②缓决,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减为流放、或充军、或再押监候。
③可矜,免于死刑,减为徒、流刑。
④留养承嗣,即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3)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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