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时间效力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26
中2016年司考《法理学》资料:法的时间效力
1、概念: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及对实施前的行为和事件有无溯及力。
2、种类:
1)生效时间 :
①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或具备一定条件生效;
③到达期限生效2)终止生效
①新法取代旧法
②完成历史任务后自然失效
③有关机关发布专门文件宣布废止某项法
④法本身规定终止生效时间
⑤同一机关中的新法改废旧法
3)法的溯及力又称法的溯及既往的效力:
是指新的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不具有溯及力。
①各国法溯及力大体规定:
1.从旧原则,即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
3,从轻原则;
4.从新兼从轻原则;
5.从旧兼从轻原则。各国包括我国通常采用最后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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