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导航

2016年司考《法理学》资料: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7-22

  2016年司考《法理学》资料:当代中国主要法的形式

  1、宪法: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或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事项,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带有根本性的事项的一种法。

  3、行政法规:有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和修改的,事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4、地方性法规:特定地方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效力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在法的形式中具有基础作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

  6、行政规章: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7、国际条约与协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确定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协议。

  8、经济特区的经济法规;

  9、其他法的形式: ①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规章;②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法律文件;③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热点推荐: 2016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2015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 现场个人信息采集时间 准考证打印时间

  国家司法考试官网: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中国普法网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放宽了哪些条件?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

  小编推荐2016年司法考试大纲教材变化深度解读 考试大纲的变化与分析 考试大纲(与2015年)变化对比

  2016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课程咨询微信号:W712931601。联系速道 联系电话:4000-525-585(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

>>>>在线报名<<<<

>>>>国家司法考试题库:全真模考、智能云数据、自由组卷、错题收藏、专业答疑、终身使用<<<<

分享到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