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考”《商法》章节案例题:商事组织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6-15
中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一、公司
——“撩开公司面纱制度"
1、斯密斯先生与其它数人成立了“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专事投机买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斯密斯先生在某日违反公司法与别人签订一笔合同,亏损1000万美元。债权人催他缴纳债务,他声称东亚股份有限公司乃独立法人,他对该公司所负债务只以其出资40万美元为限,而他的个人财产为500万美元。斯密斯是否应用其个人财产来支付公司债务?
答: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则,东亚股份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社团法人,其所欠债务与股东斯密斯先生的个人财产无关(虽然是由于斯密斯先生投机而引致的债务),其对债权人债务偿还仅限于注册资金100万美元。但是,依据公司法中特殊规定即“撩开公司面纱制度",斯密斯先生却必须用其个人财产偿还公司债务。因为根据这一制度,如果法院认为成立公司目的在于利用公司妨碍社会利益,进行欺诈或其它犯罪活动,则法院将不考虑公司所具有的法人资格而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直接民事和刑事责任。在本例中,他利用公司来做投机买卖,已经蓄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所以他必须用个人财产来支付债权人。
——法人的概念
2、甲和乙为一营业执照是否正确发生争论。甲认为该营业执照中有的项目不准确,明显存在基本知识方面的错误,必须改正。乙则认为没有什么问题,不用大惊小怪。请看下面的这份营业执照是否存在问题。
营 业 执 照
公司名称:某市土特产进出口公司 答:“法人”应为“法人代表”,
法人:李小东 “法人”不是“人”,而是组织、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机构,即公司或企业。
经营范围:进出口土特产品
………………………………………
——法人的概念
3、被告某学校为了庆祝建校四十周年,组成筹委会筹办校庆事宜。校庆前两天,筹委会和原告某剧院订立了租用剧场的合同,租用该剧场举办校庆晚会,协议租用剧场费用1200元。晚会结束后,租金一直拖欠未付,剧院不得不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校校庆筹委会偿付欠款。校庆筹委会是不是法人?它能否单独承担民事责任?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公司法,法人必须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某校校庆筹委会没有依法进行法人登记,没有独立的财产,当然它也不能单独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而它不是法人,不能对其所欠的租金负责。校庆筹委会只是该校为筹备校庆活动而设置的临时机构,是学校的下设机构和组成部分,它在职权内的民事活动只对学校发生法律后果,它不能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到法院应诉。原告应以该学校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剧院以校庆筹委会作被告是不正确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更换被告,以学校作被告进行民事诉讼。
——简单计算题
4、东亚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为100万元,其中普通股80万元,优先股20万元,优先股股息为10%扣除开支及提取公积金后,东亚股份有限公司尚有20万元红利,那么普通股股息率为多少?
答:因为可分红的数额为20万元,所以分给优先股股东的股息为20万元×10%=2万元,那么分给普通股股东的股息总额为20万-2万=18万,而普通股股东总额为80万,所以普通股股息率为18万除80万乘100%=22.5%。
二、合伙
——合伙人的行为对其他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1、斯密斯先生是某合伙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与其他三个合伙人一起被授权参与经营管。1999年5月,他在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的情况下,擅自与一企业签订了一项合同,结果使得该事务所遭受损失,承担了一笔债务。同年10月,他退出该事务所。12月,债权人要求该事务所支付这笔债务。遭到拒付,其理由是其他三个合伙人对此不知情;债权人要求斯密斯先生支付,也遭到拒付,理由是他已经退出该事务所。
斯密斯先生和该合伙事务所的拒绝是合理的吗?
答:根据合伙法的有关规定,每个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的通常业务时所作出的行为,对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都具有约束力,所以在本例中,该合伙事务所不能用不知情来对抗第三人从而拒绝支付债务,斯密斯先生的行为对合伙事务所和其他合伙人均有约束力,该合伙事务所必须支付这笔债务。此外,根据合伙法的规定,当一个合伙人退出合伙后,他对于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必须负责。所以,在本例中,斯密斯先生不得以其退出合伙事务所来对抗债权人,他必须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共同支付债权人。当然,对于斯密斯先生的疏忽,合伙事务所有权要求斯密斯先生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不是合伙的“经营活动”而是属于个人过失
2、1996年4月,被告甲与其他人一起成立了“便民油漆队”。五人每人出资1000元,作为油漆队的经费,买了一些必要的工具,五人商定大家一起劳动,收入合理分配。经区工商局批准后即开始营业。一次,承揽了给化工厂油漆管道的工作。工作后不久,甲不慎将吸剩的烟头扔到一堆麻袋中,引起火灾,给化工厂造成损失上万元。化工厂以便民油漆队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甲的行为给工厂造成的损失应由便民油漆队赔偿还是应由高某本人赔偿?
答:根据合伙法的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伙。根据这一规定,便民油漆队应属于公民个人合伙性质。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甲乱丢烟头引起火灾,不是合伙的“经营活动”,属于个人过失性的不法行为,由此产生的债务不是合伙的债务,而是其个人的债务。因此,赔偿工厂火灾损失的责任自应由甲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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