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主观题模拟卷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6-09
中案例分析题5 朱某能提出赔偿吗?
朱女,26岁,在县城打工。1998年12月27日晚,她和男朋友沈先生正准备
休息时,忽然被猛烈的踢门声惊醒,紧接着几个不速之客冲进家来自称是派出所的,要她们穿好衣服跟他们走。朱女被这一突如其来的事情弄懵了,直至被带进派出所才知道,公安人员怀疑她是卖淫。五天后,公安人员带着朱女来到乡下老家,将其6万多元的存款和价值1.2万元的音响VCD、手机等物品进行了没收,并以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为了不背卖淫的名声,朱女无数次找县公安局讨说法,不料在2001年1月16日却收到了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没收决定书。
请问:
(1)本案朱女可否单独就国家赔偿直接提起诉讼?
(2)本案如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是否适用调解?
(3)朱女被羁押期间的赔偿金应当如何计算?
(4)朱女存款和物品应当如何赔偿?
(5)朱女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6)如判决生效后,公安局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可采取什么措施?
【参考答案】
(1)不可以,应先经确认程序。依《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四项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须已被确认为违法。
(2)可以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的范围、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3)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4)存款应当返还。被变卖的财物应当按市场价格赔偿相应价款。《国家赔偿法》
第28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应当注意的是,此处为“拍卖”,案中为“变卖”且价格明显低于市价,因此不能按变卖价而应按市场价格计算。
(5)不可以。精神损害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类似情况,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朱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6)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通知银行从公安局的账户内划拨朱女的存款和赔偿金。
②从履行期满之日起,对公安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③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④拒不履行判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题6 刘某的损害能得到救济吗?
1995年10月,刘某伙同他人聚赌,并提供赌具。10月29日,公安派出所接到举报后,派出干警抓获了正在实施赌博的刘某等人。刘某被抓到派出所后受到捆绑并遭个别干警殴打,致胸部、背部软组织挫伤,双腕部皮肤擦伤。当晚,刘某等人被拘留。10月30日县公安局作出对刘拘留13天,罚款1200元,没收赃款353元的处罚决定。刘不服,于11月1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县公安局处罚的决定。刘不服,向法院起诉。
请问:
(1)刘某的哪些损害可以通过行政赔偿得到救济?
(2)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公安局还是市公安局?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刘某的损失只要是县公安局干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就可依法获得行政赔偿;若损失是由合法行政行为引起的,就不能通过行政赔偿途径获得救济。就刘某的损失来讲,可分为几部分:一是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引起的;二是县公安局个别
干警对刘某的殴打导致的身体伤害;三是刘某聚众赌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县公安局的处罚是正确合法的,刘某对这部分损失自负。而公安局个别干警殴打刘某并造成的伤害,因其干警的行为违法,可通过行政赔偿途径获得救济。
(2)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县公安局。因为《国家赔偿法》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复议决定加重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本案刘某的伤害是县公安局干警造成的,市公安局复议时,只维持原裁决,没有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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