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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章节案例题:劳动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6-02

  第十五章 劳动法

  1.王某16岁,初中毕业后即到一中外合资企业工作,与该企业签订了3年的合同。合同约定3年之内,王某不得申请调离,并交纳抵押金6000元。1年之后,该企业将王某分派到矿井下作业,由于井下黑暗,工作条件差,且长期见不到阳光,还经常加班加点,平均工作日在10小时以上。王某不愿在井下作业,向厂方反映其下班后睡不好觉,吃饭也饭量减少。厂方对王某的情况下不但不予采纳,反而说王某不安心工作,对其提出批评。过后不久,王某因无法适应井下工作,在调配到其他车间工作也无希望的情况下,向厂方提出调离。厂方以合同约定不得申请调离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经多次交涉,最后厂方勉强同意王某调走,但6000元押金不予退还,原因是王某违约。

  要求:分析王某在井下工作是否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答案:

  本案所涉及的是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问题。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我国对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是因为未成年工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过重的体力劳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会直接影响他们的正常发育。劳动法确立的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有以下内容:

  (1)工种保护。我国《劳动法》第6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健康检查。我国《劳动法》第6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未成年工有疾病或身体发育异常,应当及时采取治疗措施。

  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重视。在本案中,王某入厂时刚满16周岁,调到井下工作也只是17周岁,属于未成年工,理应受到该厂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但该厂不顾王某的一再反对,坚持将其分派到井下工作,并且经常加班加点,多次延长工作时间。可见该合资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王某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提出调出是合理合法的,该厂由于自身的违法造成王某提出解除与该厂的合同,该厂不得扣留王某入厂时提交给该厂的抵押金。

  2.苏某是某自行车厂职工,2003年12月5日因与班长陈某发生争执,装病在家休息至2005年3月9日。在此期间,自行车厂先后三次书面通知其上班,否则除名,但无结果,自行车厂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苏某不服于同年4月9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5月20日作出维护自行车厂决定的裁决并送达苏某。苏某对该裁决不服,于6月20日向人民法院起诉。问:

  (1)自行车厂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为什么?

  (2)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苏某起诉?为什么?

  答案:

  (1)自行车厂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苏某装病在家,矿工长达一年之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应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苏某起诉之日距其收到裁决书之日已超过15天。

  3.2005年3月,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7年。2005年10月,张某患病住院。在医疗期间结识了乙公司经理李某,李某以给张某更高的报酬为条件劝张某“跳槽”。张某遂于10月4日同乙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于10月5日以患病难以胜任原工作为由,打电话通知甲公司接除原劳动合同,甲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争议。经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2005年11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因其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问:

  (1)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有关规定,为什么?

  (2)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甲公司起诉?为什么?

  (3)甲公司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赔偿?为什么?

  答案:

  (1)张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劳动法》第31条明文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本案中,张某既未提前三十天,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甲公司起诉。因为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仲裁是起诉的先行条件,劳动争议当事人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甲公司和张某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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