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题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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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综合模考卷(8)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5-14

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综合模考卷(8)

  一、简答题

  1、简述国民待遇的特点。

  答: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当今国民待遇的特点是:1)一般以互惠为基础,而且一般在国内立法中已有规定,多采取对等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是给予在内国的外国人与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非同样的权利;3)除公认应赋予外国人在必需的民事权利方面以国民待遇外,还通过条约将国民待遇适用于船舶遇难施救、申请发明专利权、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方面。'

  2、简述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

  答:最惠国待遇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适用: 1)国家之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 2)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 v3)彼此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个人的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 4)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权; 5)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6)判决和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3、简述最惠国待遇适用的例外。

  答:最惠国待遇的例外即在某些情况下,授予国可以不把给第三国的优惠提供给缔约对方。例外事项一般包括:1)给予邻国的特权和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优惠待遇;3)由于特殊的地理、政治、历史原因形成的特定地区的优惠和特殊待遇; 4)经济集团内部的特殊待遇和优惠。

  4、简述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享有的主要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答:当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有:1)亲属权;2)继承权;3)劳动权;4)智力成果权;5)经营工商企业和参加合作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6)取得土地的长期租赁使用权;7)司法保护权

  5、试述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即给惠国承担条约义务,将它给予将来可能给予其他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和法人的优惠同样给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即使得在一国境内的外国人之间处于平等。)

  答:最惠国待遇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是根据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 2)受惠国可根据最惠国条款自动取得授予国给予第三国的最优惠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申请手续; 3)一般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多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 4)一般适用于经济贸易领域,而且最惠国条款一般都对其适用范围作了规定。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目前,各国普遍采用无条件的互惠的最惠国待遇。6 Q/ 最惠国待遇通常在以下几个方面适用: 1)国家之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 2)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 3)彼此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个人的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 4)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权; 5)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保护; 6)判决和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D.最惠国待遇也有适用的例外,即在某些情况下,授予国可以不把给第三国的优惠提供给缔约对方。例外事项一般包括:1)给予邻国的特权和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优惠待遇; 3)由于特殊的地理、政治、历史原因形成的特定地区的优惠和特殊待遇; 4)经济集团内部的特殊待遇和优惠。

  二、案例分析题

  1.方某是在纽约定居并已加入美国国籍的华人,2006年2月回中国探亲,4月突发疾病,逝世于上海,未留遗嘱。方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方某的遗孀在法国定居,方某在上海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

  本案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1997年,中国籍公民俞某与日本籍公民山口在中国结婚,婚后在中国生有一子。1999年,山口独自回日本居住。2001年,俞某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感情淡漠为由,在中国法院提请离婚诉讼。山口同意离婚。在子女监护权和抚养权问题上,双方产生争议。山口要求将儿子带回日本,由她抚养,俞某要求将儿子留在中国,由他抚养。

  问: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俞某与山口的儿子在中国出生,具有中国国籍,其父是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他出生后,一直在中国生活,这表明中国与其有最密切联系,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另外,日本《法例》20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父亲俞某是中国公民,根据日本的法律,本案也应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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