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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章节案例题:产品质量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5-13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章节案例题: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

  1.甲建筑公司从乙公司购进钢筋100吨,支付货款56万元。在验收时发现钢筋表面有裂缝,多疤结,在加工试验中有断头现象。经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发现这批钢筋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等技术标准均达不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于是甲公司通知回收。

  经查明乙公司的钢筋是从丙公司购入的,该产品有厂名、厂址,并附有质量合格证,符合正常的经营手续。当乙公司知道经营钢筋是劣质钢筋后,积极采取措施封存、回收钢筋,并要求有关部门解决。丙公司这批钢筋是从一家乡镇企业进货的,明知此乡镇企业无生产钢筋的技术能力,因贪图价格便宜而予以经销。在产品质量暴露后,丙公司不但不停止销售,反而积极“促销”,试图将劣质产品推向社会。

  要求:

  (1)回答钢筋属于必须符合什么标准的产品。

  (2)分析对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应如何处罚。

  (3)分析此案中乙公司和丙公司的产品责任应如何处理。

  答案:

  (1)钢筋属于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

  钢筋属于重要的原材料,是重要的工业产品,其质量问题可能危及到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因此,其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了钢筋强制性国家标准,任何生产经销单位都必须照此办理。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任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中,丙公司在知道乡镇企业不具备生产能力的情况下,贪图价格便宜予以经销,属于明知的范畴。

  (3)乙公司与丙公司在经销劣质钢筋问题上均负有一定的责任。但乙公司作为一个流通单位,在普通金属材料的批量经营中,只要在检验产品标识、质量证书齐备、不存在质量异议的情况下,一般可不再作质量检验。同时,乙公司在接到用户质量反映后,能够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回收等配合行动,解决问题态度积极,可以不作处理。而丙公司在质量问题暴露后,继续违法销售,因此,对丙公司应责令其停止销售钢筋并予以追回,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一天,黄某晚上回家,上楼梯时,因楼梯处的灯泡坏了,楼道一片漆黑。黄某想起自己1年前在某商场购得的打火机,便将其拿出并调至最大火苗状态,借此照明上楼,走到家门口时,打火机突然在手中爆炸,黄某手被炸伤。经治疗,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黄某伤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商场和打火机场赔偿其损失。

  被告商场认为,商场进货时经过验收,该打火机有检验合格证。至于因打火机存在质量缺陷,是生产厂家的责任,商场并无责任。被告打火机厂辩称:该打火机是1年以前投放市场的,至今销路甚好,广受消费者喜爱。该打火机外包装上明示有“产品出售3个月内,可因产品内在质量问题由厂家免费修理或更换,实行三包”。而原告1年前购买的打火机,远远超过“三包”期限;并且打火机是用来点烟的,原告调至最大火苗状态用来照明,此乃原告使用不当,因此,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种打火机为增大储气容量,将储气室与火苗仅有一层薄铁皮相隔,当火苗很大又长时间燃烧,并且储气室内液体燃气多、压力大时,足以导致燃气室压力过高爆炸,因此该打火机在设计上存在缺陷。

  要求:

  (1)分析被告某商场的观点是否成立?为什么?

  (2)分析被告打火机厂的观点是否成立。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答案:

  (1)被告某商场的观点不成立。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索赔。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索赔,对方必须先承担责任,而后再向真正的责任人进行追偿。

  (2)被告打火机厂的观点不成立。

  打火机厂所说的理由实际是将损害赔偿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混为一谈。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这种责任的请求权最长要在购货10年后才丧失。而瑕疵担保责任在性质上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因此,企业可以自定“三包”期限。本案中,消费者追究的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打火机却以瑕疵担保责任的抗辩来搪塞,其观点不成立。本案应由打火机厂赔偿黄某的实际损失。

  3.宋某在某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宋某使用两个多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后来音像全无。宋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是他们生产的,让宋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

  问: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答案:

  宋某购买的电视机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在订立购销合同时又未明确的约定事后处理纠纷的方式,则销售者依法负有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应根据消费者宋某的要求予以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因为本案中宋某所购电视机已经达不到使用的要求,商场应予以更换;如宋某要求退货,商场也不得拒绝。

  4.丁某于2005年6月从市场买回一只高压锅,一开始高压锅能正常使用,未有异常。2006年9月6日,丁某做饭时,高压锅发生爆炸,锅盖飞起,煤气灶被损坏,天花板被冲裂,玻璃震碎。发生事故后,丁某找高压锅的生产厂家某日厂要求赔偿。日用品厂提出,丁某是于2005年买的锅,已经过去一年多了,早已过了规定的保修期,因此对发生的损害不负责任。丁某与日用品厂进行多次交涉未果。

  问:该日用品厂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案:

  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产品责任的2年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后,受害人必须在2年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丧失了损害赔偿的胜诉权。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民法通则规定的产品致人伤害的诉讼为1年。产品质量法是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应依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用户、消费者满10年丧失。

  本案中,丁某购买的高压锅虽然超过了保修期,但并不影响产品的诉讼时效,丁某购买的高压锅仍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丁某有权就高压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要求日用品厂赔偿损失,日用品应当赔偿丁某的全部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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