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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章节案例题:税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5-12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章节案例题:第十一章  税法

  1.大东有限责任公司于2006年3月28日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决定予以注册,领取了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公司成立后,由于忙于经营事务,未及时去办理税务登记。2006年5月10日,税务机关发现该公司上述情况,作出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的罚款。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上述事实,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什么规定?

  (2)税务机关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3)如该公司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罚,可以如何处理?

  答案:

  (1)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河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

  (2)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如该公司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甲公司在2005年1月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为3400元,当月按规定将此项进项税额作了抵扣。2005年2月,甲公司将该批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但甲公司未将上月已抵扣的3400元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作出了甲公司补税的决定。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上述事实,要求回答:

  (1)税务机关作出甲公司补税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2)如甲公司不同意税务机关决定,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案:

  (1)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本案中甲公司购进货物作了抵扣,后又将该批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但未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税务机关有权要求甲公司补税。

  (2)甲公司不同意税务机关决定,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甲企业2006年按规定时间向税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其申报材料如下:该企业2002年营业收入为2364000元,营业支出为142000元,已缴纳营业税118200元,缴纳所得税为73260元。2003年6月,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通过采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手段隐瞒了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经查实,该企业2006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2438000元,实际营业支出为2080000元,该企业营业税税率为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析该企业在税收上属何种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案:

  (1)该企业在税收上采取了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行为属偷税行为。

  (2)处理:

  ①先计算出该企业偷税额:

  偷逃营业税额=(2438000-2364000)×5%=3700(元)

  偷逃所得税额=[(2438000―2080000)―(2364000―2142000)―3700]×33%

  =132300×33%=43659(元)

  该企业2006年偷税额合计=3700+43659=47359(元)

  ②计算该企业2006年应纳税额=(118200+3700)+(73260+43659)=238819(元)

  ③计算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47359÷238819)×100%=19.83%

  ④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规定,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且偷税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即构成偷税罪。该企业2006年度偷税数额47359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9.83%,已构成偷税罪。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刑法》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额、滞纳金;对该企业判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对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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