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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章节案例题:会计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5-12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章节案例题:第十章  会计法

  1.老王新任一家国有企业的厂长,到任后不久,现任财务科长周某在未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情况下,因故离职。老王即任命从财大毕业已工作2年的助理会计师、出纳员小李为财务科长、出纳工作由会计档案保管员陈某兼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上述案例中有哪些做法违反了会计规定,并说明违反了会计法的哪些具体规定。

  答案:

  (1)财务科长周某做法不符合会计法规定。违反了会计法关于“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的规定。

  (2)老王任命小李为财务科长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规定。违反了会计法关于“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的规定。

  (3)陈某兼任出纳工作不符合会计规定。违反了会计法关于“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的规定。

  2.2005年5月,某市财政局对某服装公司进行例行检查,发现服装公司在2005年4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主管债权、债务账目登记的会计人员丁某休产假,公司一时找不到合适人选,决定由出纳杨某兼任。

  (2)存货计价方法发生了变更,原1月份到3月份为先进先出法,4月份起改为后进先出法,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也未说明变更原因。

  (3)处理生产服装剩余的边角料,取得收入2000元,出纳杨某将该笔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立帐册登记保管。

  (4)有一张已入账购货发票,大写金额为叁仟伍佰陆拾元整,小写金额由原来的3650元更正为3560元。

  (5)3月份会计报告由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盖章后向外报送。

  (6)录用小王为会计人员,从事公司应收账款的登记工作,小王尚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会计法有关规定,分析以上哪些事项不符合会计法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杨某兼任丁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登记工作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该公司存货计价方法发生变更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会计法规定,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3)处理边角料收入在公司会计账册之外另立帐册登记保管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务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4)已入帐购货发票上金额更正不符合会计规定。会计法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5)财务会计报告签章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人员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6)录用小王为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振光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006年度发生了以下事项:

  (1)1月21日,公司接到市财政局通知,市财政局将要来公司检查会计工作情况。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公司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应受《会计法》的约束,财政部门无权来检查。

  (2)3月5日,公司会计科一名档案管理人员生病临时交接工作,胡某委托单位出纳员李某临时保管会计档案。

  (3)4月15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时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改,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

  (4)5月2日,公司会计科科长退休。公司决定任命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王某为会计科科长。

  (5)6月30日,公司有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档案管理部门的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了字,并于当天销毁。

  (6)9月9日,公司人事部门从外省招聘了一名具有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该高级会计师持有外省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相关的会计从业资格业务档案资料仍保存在外省的原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

  (7)12月1日,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以后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由王科长签字、盖章后报出。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胡某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2)该公司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3)该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4)该公司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该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6)该公司招聘的高级会计师是否需要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如需办理,应怎样办理?

  (7)该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1)中外合资企业无权拒绝财政部门对其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各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使监督权。

  (2)由出纳员临时保管会计档案,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公司经办人员更改原始凭证金额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4)该公司任命王某担任会计科科长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王某自参加工作以来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不可能具备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5)公司档案部门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要由本单位档案部门提出意见,会同本单位的会计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并经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时要有单位档案部门和会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

  (6)该会计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手续。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单位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于办理调转手续后的30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

  (7)公司董事会作出关于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决定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规定。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4.2006年10月20日,甲公司收到一张应由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负担费用支出的原始凭证,甲公司会计人员张某以该原始凭证及应承担的费用进行帐务处理,并保存该原始凭证;同时应乙公司要求将该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帐务处理。年终,甲公司拟销毁一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其中有一张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李某认为只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就可以销毁。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会计人员张某将原始凭证复制件提供给乙公司用于帐务处理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会计人员张某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一张原始凭证所列的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其他应负担的单位,而不是给复制件。

  (2)会计人员李某的观点不正确。

  理由: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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