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章节案例题:支付结算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5-05
中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章节案例题:支付结算法
1.甲公司委托乙银行向丙企业收取款项,丙企业开户银行在债务证明到期日办理划款时,发现丙企业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可以采取何种行为?
答案:应通过乙银行向甲公司发出未付款通知书。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发现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通知书。
2.2006年5月,甲公司在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时,银行对于该公司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拒绝办理托收承付结算,但对于该公司的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问:该银行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该银行的做法时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付款单位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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