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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章节案例题:金融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5-05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章节案例题:金融法

  1.2005年11月11日,甲航运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保险合同。合同规定,保险公司承保航运公司“致远”号轮船的全损险,保险期为1年,保险费5000元,分两次缴纳。2005年11月21日缴纳2000元,2006年2月11日缴纳3000元。合同签订后,航运公司按期缴纳了第一期保险费2000元,但是没有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另一部分保险费。保险公司多次催要,航运公司迟迟不交。2006年6月9日,航运公司“致远”号轮船在海上触礁沉没。6月11日,航运公司派人到保险公司缴纳第二部分保险费3000元,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致远”号轮船沉没的损失。保险公司拒收保险费并拒绝赔偿。航运公司于是向法院起诉。

  航运公司诉称:它与保险公司签有“致远”号轮船全损险保险合同。轮船触礁沉没应属于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应得到保险公司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它与航运公司虽订有保险合同,但经多次催要航运公司仍迟迟不交第二部分保险费。所以,可以终止合同。保险公司拒收保险费表明已单方终止该保险合同,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要求:分析法院应如何判决此案。为什么?

  答案:

  根据《保险法》第34条规定,货物运输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故航运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仍然有效。“致远”号轮船触礁沉没属于合同规定的承保事件,出险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对其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航运公司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航运公司补交保险费3000元并交付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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