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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章节案例题:经济法总论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4-30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经济法》章节案例题: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 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 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

  (1) 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

  (2) 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

  (3) 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

  答案 :

  (1) 9月5日至 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

  (1)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案 :

  (1) 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

  (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 :

  (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争议。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

  问:

  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案:

  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 B市法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权。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凡合同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市法院对该案也享有管辖权。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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