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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主观题案例分析卷(8)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3-19

2020年“法考”主观题案例分析卷(8)

  3、【案情】

  1996 年 8 月 , 某市举行一级方程式摩托艇世界锦标赛。甲公司与世摩赛组委会签订协议 : 在世摩赛期间 , 由世摩赛组委会委托甲公司在赛场及青少年宫上空进行飞艇放飞。 10 月 26 日 , 甲公司在青少年宫上空进行试放飞 , 该市环保局测得飞艇试放噪声为 81 分贝 , 超过排放标准 。 市环保局向世摩赛 组 委会和甲公司发出停止放飞的紧急通知 , 但甲公司仍继续放飞 , 直至世摩赛结束 。 该市环保局依据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 36 条对甲公司处以 1 万元的罚款。

  【问题】

  1 、 甲公司的行为是否违法 ?

  2 、 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

  【分析】

  1 、 甲公司的行为违法。市环保局现场监测的数据表明 , 甲公司放飞飞艇行为是超标排放噪声行为 , 属违法行为 , 理应停止放飞。

  2 、 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对。因为甲公司放飞飞艇的行为属于世摩赛组委会的委托行为并且在环保局向甲公司和世摩赛组委会发出停飞通知后 , 甲公司仍放飞飞艇 , 应视为世摩赛组委会作为被代理人默认了代理人甲公司的违法放飞行为。我国《 民法通则 》 第 67 条规定 : “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 , 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 , 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 , 本案中 , 环保局应对世摩赛组委会和甲公司共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而不是仅对甲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

  4、【案情】

  1992 年 3 月 , 买合买提?马那甫在新疆托克逊县辖区内采挖麻黄 草 2 吨 。 因该县麻黄厂已停止收购麻黄草 , 便雇用本队个体运输户阿不都?热合满的牌照为新 40-04040 号汽车 , 将 2 吨麻黄草 运至乌寄木齐新疆制药厂出售 , 被乌 鲁 木齐市草原监理所工作人员发现 。 经检查 , 马那甫未持有采药许可证及调运货物的合法批准手续 , 而且马那甫所采的麻黄草部分系 带根采挖 , 违反 了《 草原法 》 的有关规定。

  乌市草监所便于1992年4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 没收草主马那甫的麻黄草,并处以麻黄草价款 2 倍的罚款 ;(2) 没收车主热合 满拉 运麻黄 草 的使用工具新 40-04040 号汽车。对上述处理 , 两人均不服 , 分别向乌鲁木市小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乌市草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法院受理此案,认为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便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作出判决 : 撤销乌市草监所对热合 满的处罚,并赔偿热合满5月份 至 6 月份的公路运输管理费 700 元 ; 维持乌市 草 监所对马那甫的行政处罚。

  【 问题 】

  1 、 乌市草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 哪些符合法律的规定 ? 哪些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 为什么 ?

  2 、 法院的审理是否合法 ?

  【 分析 】

  1 、 乌市草监所对马那甫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的规定。 《 草原法 》 第 11 条规定 : “ 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区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 进入草原者须持有县级以上畜牧部门与医药管理部门共同核发的采药许可证; 禁止连根采挖 , 保留一部分植物的母株等。 ” 本案中马那甫既没有取得采集证 , 又采取法律不允许的连根采挖的方式 , 乌市草监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 但乌市草监所对热合满的行政处罚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本案中热合满与马那甫只 存 在运输合同关系 , 其货车不属于马那甫违法采集麻黄草的使用工具 。 乌市草监所将热合满的货车定性为马那甫违法采集的使用工具是错误的 。 法院作出撤销对热合满行政处罚的判决是正确的。

  2 、 法院的审理在实体法上所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 但审理程序上不合法。 《 行政诉讼法 》 第 6 条规定 :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 依法实行合议……制度。 ” 第 46 条规定 :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 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 这是由行政诉讼案件当事人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及案件的复杂性决定的。本案中 , 马那甫、热合满诉乌市草监所一案作为行政诉讼 , 应由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 而不应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5、【案情】

  1998 年 12 月 23 日 , 河南省三门峡陕县的 朱 某、赵某两人发现位于河南省三门峡费河库区 ( 省级 )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陕县火电厂河段有野水鸭嬉戏认为用毒饵毒死野水鸭贩卖有利可图 , 遂在某农药门市部购买了 两袋共 40 公斤剧毒农药到陕县火电厂河段湿地投放毒饵 , 致使数百只野水鸭 ( 省级保护动物 ) 和数十只白天鸪 (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 中毒死亡。

  【 问题 】

  1 、 自然保护区分哪几级 , 哪 几 区 ? 各区相关的保护规定是什么 ?

  2 、朱 某、赵某违反 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哪些规定 ?

  3 、 相关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

  【 分析 】

  1 、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 (1) 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 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价值的自然保护区 , 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2) 除列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以外 , 其他具有典型意义或者重要科学研究价值的自然保护区列为地方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在核心区内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 除依照有关规定的法定条件和批准程序外 , 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活动。 在缓冲区 , 只允许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 在实验区 , 可以进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2 、 从 《 自然保护区法 》 的角度看 , 朱某、赵某直接违反了《 自然保护区法 》 第 26 条关于 “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守猎、采药、开垦、烧荒、开矿等活动 ” 的规定 。 从 《 野生动物保护法 》 的角度看 , 违反了 《 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 8 条关于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 ” 的规定 , 第三章关于 “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 的规定。从 《 刑法 》 的角度看 , 触犯了 《 刑法 》 第 341 条第 1 款关于 “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 的规定 。

  3 、 本案可首先由相应的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和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对朱某、赵某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本案朱某、赵某的违法行为己构成犯罪 , 根据 《 行政处罚法 》 第 7 条第 2 款关于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 的规定 , 对朱某、赵某的违法行为应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上述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和罚款的 , 应依照 《 行政处罚法 》 第 28 条的规定折抵相应刑期和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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