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考《仲裁法》重点辅导: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4-13
中2017年司考《仲裁法》重点辅导: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
1.调解的结果
(1)调解不成的,及时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3)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2.调解书的生效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可以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仲裁中的和解
(1)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无需在仲裁庭主持下。
(2)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选择:
①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②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再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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