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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民诉考点归纳:辩论原则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5-22

  第二章 第一节 基本原则

  辩论原则

  1. 含义: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就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说明和论证自己的主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反驳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和主张。

  2. 意义:1)确立了当事人的辩论权,说明自己主张和理由,反驳对方,澄清案件事实,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使法院承担起保障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义务,听取辩论后作出认定。

  3)诉讼程序民主化的表征,审判公正性与合理性的内在要求。

  3. 辩论原则集中体现在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

  Ÿ 超出诉讼请求辩论范围进行审判,会造成诉讼突袭,从而违反程序公正。

  (五)检察监督原则(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审判权的制约)

  1. 含义:指检察机关有权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2. 对象: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法官的审判行为

  3. 内容:有否违法违纪行为;有否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法院裁判中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4. 方式:事后监督,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5. 教材观点: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应规定检察机关可提起诉讼:

  1) 检察机关负有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职责,实践中该类诉讼无人提起

  2)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离

  3) 国外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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