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3-12
中2017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法律 教育 网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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