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基础知识点:挂失止付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7-01-16
中挂失止付
票据占有人在丧失票据占有时,为防止损害,保护权利,通知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其停止票据支付的行为。
一种临时补救措施。
(1)提起人:失票人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2)相对人:付款人
(3)效力:付款人暂停票据付款(12日)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题·单选题:
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2-3-32)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丧失。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和诉讼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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