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商法基础知识点:股东资格确权之诉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12-31
中股东资格确权之诉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①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②已经受让或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3)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的主要类型
瑕疵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确认;
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资格确认;
共有股权的股东资格确认;
因股权转让而发生的股东资格确认。
【例题·不定项】甲公司内部出现一些股权归属争议,依据相关法律,下列正确的是?( )
A.张三提供对股东李四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李四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B.实际出资人王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名义出资人王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赵六和林七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林七证明其已经依法在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可请求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
D.股东刘得猾可以以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返还义务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出资请求权。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例题·不定项】高才、李一、曾平各出资40万元,拟设立“鄂汉食品有限公司”。高才手头只有30万元的现金,就让朋友艾瑟为其垫付10万元,并许诺一旦公司成立,就将该10万元从公司中抽回偿还给艾瑟。而李一与其妻闻菲正在闹离婚,为避免可能的纠纷,遂与其弟李三商定,由李三出面与高、曾设立公司,但出资与相应的投资权益均归李一。公司于2012年5月成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为高才、李三、曾平,高才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曾平为总经理。
公司成立后,高才以公司名义,与艾瑟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公司向艾瑟购买10万元的食材。合同订立后第2天,高才就指示公司财务转账付款,而实际上艾瑟从未经营过食材,也未打算履行该合同。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2-3-92)
A.高才与艾瑟间垫付出资的约定,属于抽逃出资行为,应为无效
B.该食材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应为无效
C.高才通过该食材买卖合同而转移10万元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D.在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公司债权人可以在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要求高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抽逃出资。垫付出资的约定有效,该约定并不构成抽逃出资行为。
关于李一与李三的约定以及股东资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2012-3-93)
A.二人间的约定有效
B.对公司来说,李三具有股东资格
C.在与李一的离婚诉讼中,闻菲可以要求分割李一实际享有的股权
D.李一可以实际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公司变更自己为股东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股东资格。实际出资人在实体上仅仅能基于合同主张权利,在程序上可主张确权之诉;名义股东转让股权给实际出资人属于股权外转,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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