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导航

2016司法考试商法高频考点:个人独资企业法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16-01-20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1.投资人: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2.财产: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不缴企业所得税。

  3.责任承担: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4.主体资格: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5.设立:无注册资本,无章程。

  6.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小编推荐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火爆热招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16年司法考试报名系统

  2016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课程咨询微信号:W712931601。联系速道 联系电话:4000-525-585(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

>>>>国家司法考试 各省、地市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方式<<<<

分享到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