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题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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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考点综合卷:第十章 民事行为

来源 :中华考试网 2020-06-12

  答案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对无效民事行为的理解问题。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本题中,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售货员将标价150元的手表以250元出售,可能属于重大误解,也可能属于欺诈,但无论是欺诈,还是重大误解,因不损害国家利益,不为无效民事行为,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甲乙之间买卖假发票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2.[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对欺诈、显失公平、重大误解和乘人之危的理解问题。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陷入错误,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而表示的行为。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与其非常不利条件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是指因行为人的错误和误解造成与自己意思相悖的意思表示,且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显失公平是指行为的内容严重违反公平原则,致使一方受利,另一方遭受较大损失的民事行为。本题中,电器商行明知电视机有质量问题,而销售时故意不加说明,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属于欺诈行为无疑。

  3.[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条件不成就时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在条件不成就时,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如何,我国现行法律未有规定,但依通说,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条件不成就时,该民事行为不生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条件不成就时,视为该民事行为不再附有条件,该民事行为继续有效。

  4.[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对重大误解的理解问题。重大误僻是产9戢氕为Qq性霞瓶方当卑人抵的物钩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但依大陆法的理论,重大误解不包括动机误解。本题中,杨某的误解属于动机误解,不为重大误解,该购买地毯的行为为有效行为。

  5.[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乘人之危的认定和效力问题。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和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与其非常不利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依民法通则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依合同法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依据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在合同领域,乘人之危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本题中,甲与乙之间的借贷行为属于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应无疑问,借贷行为属于合同行为,故该行为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6.[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民事行为被撤销后的溯及力问题。依民法通则第59条第2款的规定,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7.[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效力未定的合同的效力问题。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狭义的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均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对于效力未定的合同,权利人享有追认权,在权利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未定状态,在权利人追认后,该合同处于有效状态。权利人拒绝追认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8.[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问题。无权处分制度是界定行为的效力问题,善意取得制度是确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在无权处分中,如果权利人追认,则该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可依据有效的买卖合同而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该买卖合同自始无效,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买卖合同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此情况下,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本题中,乙处分甲的电视机属于无权处分,甲拒绝追认,乙与丙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丙取得该电视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仍能取得该电视机的所有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电视机,而只能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9.[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效力待定的合同的种类问题。效力待定钠台晒包‘栀欠缺氕为锐力锅台凤、欠缺处分权的合同、欠缺代理杈的合同、久歌同意杈的合同。本题A选项属于可撤销的合同,B选项属于欠缺行为能力的合同,C选项属于可撤销的合同,D选项属于有效合同,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报酬和赠与的合同为有效合同。

  10.[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获得奖金的效力问题。依据《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11.[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民事行为的形式问题。民事行为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一般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特殊书面形式包括公证、登记、鉴证、审核、批准、备案,对于沉默形式,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不能作为民事行为的形式。

  1:2.[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对单方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问题。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仅由一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无须他人的同意就能发生法律效力。应予以特别注意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属于法律行为之一种,不具有法律意义的道义行为或其他行为不属于单方行为。本题中,邀请朋友唱歌、去宾馆喝茶为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为单方法律行为,签订承揽合同为双方法律行为,要约为单方法律行为,一旦要约人发出要约,就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该效力表现为要约人不得在要约的期限内擅自变更要约,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的理解问题。票据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不适用单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不属诺成性合同,显失公平只发生在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中,不发生在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中。

  14.[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肯定解除条件的理解问题。解除条件是指在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肯定的解除条件是指用肯定性语言所附的解除条件。甲的儿子如果从外地调回,甲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即行终止属于肯定的解除条件。

  15。[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但以自己的主要劳动收入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的人的行为效力问题。依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赵某应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进行的民事行为除婚姻行为、遗嘱行为外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异,故赵某购买皮夹克的行为应为有效民事行为。至于商场应否退款,应视赵某是否超过了三包期限,如果在三包期限内,商场应予退货。

  16.[答案] C

  [解析] 本题涉及不确定期限的理解问题。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其期限特征可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所谓不确定期限是指期限事实的发生虽已确定,但其发生时期不确定。本题中,船舶到港后合同有效为不确定期限。船舶到港是肯定的,但船舶何时到港是不确定的。其他选项中所附的期限均为确定期限。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 AC

  [解析] 本题涉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问题。意思表示根据有无相对人可分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没有表示对象的意思表示。债务免除虽为单方行为,但有表示对象,授予代理权为单方行为,但有表示对象。抛弃动产的行为为单方行为,但无表示对象,遗嘱行为为单方行为,无表示对象。

  2.[答案]刖BC0

  [解析] 本题涉及欺诈的构成要件问题。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1)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人的欺诈行为包括捏造虚伪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2)欺诈人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包括使相对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和使相对人因其错误认识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诈欺而陷入错误认识。(4)因欺诈而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3.[答案]A(:D

  [解析] 本题涉及对胁迫行为构成要件的理解问题。胁迫的构成要件是:(1)需有胁迫行为,包括威胁和强迫;(2)胁迫人需有胁迫的故意,即通过胁迫行为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并因此而为意思表示;(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志进行干预,胁迫行为应具有违法性,包括目的违法、手段违法和目的、手段均违法;(4)需相对人因胁迫陷入恐惧状态而为意思表示。

  4.[答案] CD

  [解析] 本题涉及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问题。本题A选项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B选项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CD选项均属无效民事行为,C选项因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D选项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三、案例分析题

  1.[答案及解析] (1)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虽然当事人双方是平等自愿的,但是因为李某缺乏对邮票相关知识以及市场行情的了解,导致他对买卖标的物的价值有严重的误解,而刘某应该知道此邮票的价值仍以较低价格换取,显然违背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及行为显示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已成立的民事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因此,刘某与李某之间的买卖行为属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李某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此行为,但在被变更或撤销之前,该行为为有效行为。

  (2)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由享有撤销权或变更权的当事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以及是予以变更还是撤销。本案中如果李某行使撤销权,该行为无效;如果李某不撤销也不变更,则该行为有效;如果李某要求变更价金条款,法院也应给予支持。最后权利人李某要求撤销合同行为,返还邮票,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2.[答案及解析]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民通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与站长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可以。民法通则第58条第3款规定,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据此,陈某可以要求吴某退还钱款,并将西瓜拉回。如果西瓜有腐烂,损失由吴某自己承担。

  3.[答案及解析] (1)胡某与李某间所签的合同是遗赠抚养协议。所谓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所签订的,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抚养人在死后将财产转移给抚养人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它以抚养人先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为条件,然后遗赠人的转移财产的法律行为才生效。

  (2)法院应判决取消李某的楼房共有人的资格,房屋的所有权完全归胡某所有。因为本案中双方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胡某将李某列为楼房共有人的目的即是为了让李某对其生前悉心照料,死后料理后事,只有李某履行了这一义务,胡某才愿意将李某列为共有人。而李某却没有依约对胡某悉心照料,已经违反协议,胡某当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即不再将李某列为共有人。

  4.[答案及解析] (1)有权。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依《民通意见》第71条和合同法第55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构成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甲因对所出售字画的品质发生错误认识,致较大损失,因此依法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1年内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有权。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依合同法第56条规定,经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因此,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其对字画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乙将字画出卖给丙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该行为因未能得到权利人甲的追认而无效。因丙为知情的第三人,构成恶意,不能依据善意取得理论而基于法律规定取得字画的所有权,故丙不能取得该字画的所有权,甲有权请求丙返还该字画。

  本题的难点在于,《民通意见》第73条和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理解适用问题。依照前者,因重大误解从事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应当在行为成立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否则,撤销权消灭;而依照后者,则为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主张撤销。因后者为新法,按照新法优于旧法适用的原理,在后者的适用范围——合同行为上应当适用后者的规定,而对于合同行为以外的其他民事行为,则仍应当适用前者的规定。

  5,[答案及解析] (1)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的合同。依《民通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的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是:①表意人在客观上处于急迫需要或者紧急危难的境地,表意人所处的境地是客观的,而不是想象的;②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③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作出违背自己真意的意思表示的行为;④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⑤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本案中,王某乘郑老汉处于急迫状态下,以1/4的价格购买字画,给郑老汉造成较大损失,构成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

  (2)无权。撤销权已消灭。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因郑老汉已经明确表明不再追究王某的责任的,因此,其撤销权消灭。郑老二不具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无权请求撤销。

  6.[答案及解析] (1)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依《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为欺诈行为。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是:①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括,捏造虚伪事实,隐匿真实事实,歪曲真实事实。②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包括:使相对人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和使相对人因其错误而为一定意思表示。③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陷入错误不仅指表意人原无错误,受欺诈人的欺诈而陷入错误,而且包括表意人已有错误,受欺诈人欺诈而陷入更深的错误。④须表意人因陷入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的陷入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中,甲家具公司出卖的沙发名为橡木,实为橡胶木,二者在品质上相差甚远,是隐匿真实事实的欺诈,构成欺诈行为。刘某和甲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因刘某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该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故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不为无效合同。受损害人刘某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

  (2)可以。法人变更后,由变更后的法人承受原法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民法通则第44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依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所谓法人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一个法人归并到一个现存的法人中去,参加合并的两个法人,只消灭一个法人,另一个法人继续存在并吸收了已消灭的法人。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新的法人,原来的法人消灭,新的法人产生。本案中,甲公司为乙公司所兼并,甲公司消灭,乙公司继续存续,系法人的吸收合并。法人合并后,应由合并后的法人即乙公司承受甲公司所有的权利义务。故刘某可以以乙公司为被告,要求其履行原甲公司所应当履行的义务。

  (3)刘某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请求撤销该买卖合同。撤销权已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依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消灭。但依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本案中,刘某经过1年半方主张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经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但家具公司出售橡木沙发,却交付橡胶木沙发,其履行义务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合且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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